恶意重复保险该不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0:59
若相似本案中的歹意重复稳妥问题不能得到有用处理,将会诱使一部分被稳妥人采纳上述被稳妥人的做法——重复投保,目的得到额定赔付。 贵报于3月3日刊登了刘建新同志编撰的文章《重复职责应按份额补偿》,其案情为:一运送公司与A稳妥公司缔结雇主职责稳妥合同,一起又向B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车上人员职责稳妥等。在稳妥期限内,其所属驾驶员王某不小心发作事端,事发后,运送公司向B稳妥公司索赔,并得到了补偿,随后又向A稳妥公司提出索赔,A稳妥公司得知其已从B公司得到补偿后,作出拒赔规则。文章作者认为“运送公司现已就其投保的车上职责险向B稳妥公司索赔,并且补偿金额现已满足补偿运送公司的丢失;在此种状况下,依据稳妥补偿准则,A稳妥公司在证明运送公司现已得到补偿后,作出拒赔的决定是符合道理的。”“愈加标准的理赔处理办法应是两家稳妥公司别离按份额承当补偿职责。” 在我国现在的法令框架下,笔者赞同作者提出的理赔办法,可是,若相似本案中的歹意重复稳妥问题不能得到有用处理,将会诱使一部分被稳妥人采纳上述被稳妥人的做法——重复投保,出险后向两家稳妥公司索赔,目的得到额定赔付。 本案凸显出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稳妥法》中的分摊条件在职责稳妥中很难使用,其间的重复稳妥分摊条件可考虑修改为:“稳妥补偿总额超越法令答应的补偿金额时,其丢失应在稳妥人之间进行分摊。” 本案中,若被稳妥人依据《稳妥法》认为重复稳妥的分摊条件没有具有,A、B稳妥公司均应在其稳妥单项下承当各自的补偿职责,应怎么处理? 理论上,若A、B稳妥公司各自独自承当其保单项下的职责,即不进行重复稳妥分摊,则必然违反危害补偿准则,被稳妥人将取得超越其实践丢失的补偿。但这仅是理论上的推理罢了,我国现行《稳妥法》中规则:“重复稳妥的稳妥金额总和超越稳妥价值的,各稳妥人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各稳妥人依照其稳妥金额与稳妥金额总和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可见,依据《稳妥法》若进行重复稳妥分摊,则有必要具有“稳妥金额总和超越稳妥价值”的条件。 但职责稳妥与其他财产稳妥不同,只要补偿限额(或称职责限额,是依据被稳妥人或许承当的职责巨细及缴费才能确认的),并无稳妥价值的概念,并且“各稳妥人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这一提法并不精确,或许使人误解为:已然各稳妥人的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那么超越实践丢失是答应的,而这显然是不符合危害补偿准则的。 因而《稳妥法》中的分摊条件在职责稳妥中很难使用,或许使稳妥当事人两边发作许多胶葛。 笔者认为:《稳妥法》中的重复稳妥分摊条件可考虑修改为:“稳妥补偿总额超越法令答应的补偿金额时,其丢失应在稳妥人之间进行分摊。”一起规则,“任何一个稳妥人付出的补偿金额超越其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的,有权向未依照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付出补偿金额的稳妥人追偿。” 若发作歹意的重复稳妥,各稳妥人均可免除稳妥合同,不承当补偿职责,一起若任何一个稳妥人现已履行了补偿职责,则有权向被稳妥人追回,以示戒备。 我国《稳妥法》规则:“重复稳妥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稳妥的有关状况告诉各稳妥人。”但本案中投保人未将追加其他稳妥的状况告诉稳妥人,又将承当何种结果? 因为我国《稳妥法》仅规则了投保人的告诉责任,而未清晰其结果是什么,因而这一规则形同虚设。实践中,投保人将同一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稳妥人投保的状况并不罕见,因为法令中对此并无规则,形成稳妥公司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十分被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