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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有什么特殊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1:51
仓储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好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力责任,但在这些权力责任中有两项特别权力值得咱们留意: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查看权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则: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依然归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避免货品在贮存期间蜕变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但查看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阻碍保管人的正常作业。假如保管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存货人查看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作蜕变或有其他危害的,保管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则:“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承受实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款建议权力,债款人一时无法确认,致使债款人难于实行债款,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判决,债款人可将实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以为债款人现已实行了其责任,债款债款联系即行停止。日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危险并付出因提存所需求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
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要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称号、品种、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名字、居处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款债款联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供给依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品无法交给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力是法令依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色赋予仓储当事人两边的共同权力,两边当事人应充沛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力,从而在最大极限内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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