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5:58【案情简介】马先生于2000年4月17日进入上海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作业,担任测验司理,劳作合同停止时刻为2010年6月30日。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向马先生宣布“劳作联系调整或改变意向书”,称公司“内部无其他岗位能够组织”,要求马先生挑选待岗或免除劳作合同,马先生每月薪酬16000元,待岗期间公司仅向马先生付出生活费每月800元,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马先生宣布“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强行免除了与马先生的劳作联系,但未按照法令规则向马先生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马先生找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静律师,丁律师了解到,马先生公司以事务调整为由将马先生地点部分吊销,要求和马先生洽谈免除劳作合同。丁静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并没有发作导致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客观状况,而且马先生从事的岗位为公司正常作业所有必要的岗位,马先生地点部分的其他职工被组织到公司其他部分持续从事本来岗位的作业。丁静律师承受马先生的托付署理了本案,以下为本案署理词:【署理词】代 理 词 敬重的裁定员:按照法令规则,受请求人的托付和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我担任请求人马XX的裁定署理人,参加本案裁定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请求人的陈说,查阅了本案檀卷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询。现宣布如下署理定见:榜首、被请求人单独免除与请求人的劳作联系没有任何的现实和法令根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宣布的“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称:“因与您缔结劳作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您本来的岗位已被撤销,公司无法组织其它岗位。经与您自己洽谈无法达到共同,现告诉您的劳作联系于2010年1月6日正式免除。”1、被请求人公司并没有呈现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客观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三)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劳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劳作者自己: (三)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到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状况”指:发作不可抗力或呈现致使劳作合同悉数或部分条款无法实行的其他状况,如企业搬迁、被吞并、企业财物搬运等,而且扫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状况。 被请求人公司并没有呈现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客观状况,被请求人公司因为运营的需求,将单个部分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运营范围并没有发作改变,公司职工的实践作业岗位也没有发作改变。因而,被请求人所称的“因与您缔结劳作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没有任何的现实根据。2、被请求人没有与请求人洽谈改变劳作合同内容在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奉告单个部分的组织结构即将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实行任何洽谈程序的状况下,直接要求请求人待岗或许免除劳作合同。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公司作业期间,先后在POS部分、研制中心、RS等部分作业,从事过系统办理、文件办理、软件工程师、测验部司理等多个岗位。公司单个部分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请求人劳作合同的实行,即便请求人的作业岗位被撤销,请求人仍能够担任其他岗位的作业。因而,即便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被请求人也应当和请求人洽谈改变劳作合同,但被请求人没有实行任何洽谈程序,直接单独免除劳作合同。3、被请求人宣布的“劳作联系调整或改变意向书”归于歹意躲避法令,被请求人并没有实行任何洽谈程序《上海市薪酬付出规则》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形成用人单位罢工、歇业的,在一个薪酬付出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供给正常劳作付出劳作者薪酬;超越一个薪酬付出周期的,能够根据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按照两边新约好的规范付出薪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用人单位没有组织劳作者作业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70%付出劳作者根本生活费。国家或许本市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宣布的“劳作联系调整或改变意向书”,供给了两个计划供请求人挑选:一是待岗,二是免除劳作合同。根据《上海市薪酬付出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只要在用人单位罢工歇业的状况下才能够组织职工待岗,而被请求人公司并没有呈现罢工歇业的状况,被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待岗是没有任何现实和法令根据的。因而,被请求人宣布的“劳作联系调整或改变意向书”从外表看是和请求人洽谈改变劳作合同内容,但实践表达的是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被请求人的行为是歹意躲避法令规则,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第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根据前述,被请求人在没有呈现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客观状况,也没有实行洽谈程序的状况下,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免除劳作联系,应按照上述规则向请求人付出经济补偿规范二倍的赔偿金。以上署理定见,请裁定庭考虑。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