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特殊标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2:27
根据规则,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3)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4)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品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这条禁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准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杰出的品德习俗。《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安排标志的禁例”相同翔实地规则了商标禁用条款,要求将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标志、各该国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查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念来看任何拷贝用作商标或许商标的组成部分,回绝注册或许使其注册无效,并采纳恰当办法制止运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则有商标禁用条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