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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售时需谨慎掉进哪些“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0:04
购房环节很多,一个细节不注意就有或许成为缝隙。下面的两个事例关于方案进行二手房买卖的网友具有参阅含义,看一看留神别掉入这些“坑”。
事例一:
2015年7月,徐先生方案久居国外,故托付某中介公司出售名下物业。同年10月,经纪人何小姐介绍马先生到徐先生物业看房,马先生对该物业很满足,徐先生与马先生签定房子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90万元,托付经纪人何小姐处理买卖过户手续。
在处理买卖过户期间,一位之前看过该房子的陈先生期望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徐先生的物业,经纪人何小姐见利在前,便与买家马先生阐明状况及洽谈,以补偿马先生10万元为条件免除合同,并以代理人身份与陈先生另行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不久,徐先生发现此过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追偿本身的利益。
事例剖析:业主勿容易签全权托付书
房子买卖当事人如需托付别人代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明晰详细的处理事项及时刻,切忌迷糊抽象。正如本事例中,徐先生托付经纪人何小姐的意图是代为处理买卖过户手续,并不是出售房子,但徐先生托付经纪人何小姐的托付书中未限制托付的事项仅为“代理买卖过户手续”,未明晰受让房子的目标及托付时限,致使经纪人何小姐能够顺畅转卖房子,导致损失和胶葛的发作。
单个中介或买家为便利就事,看中业主怕麻烦或许业务繁忙而提出以全权托付书来代理过户,宣称“全权托付书便利一点”,不过全权托付书“功能强大”,包揽过户买卖全部手续,有如业主化身,极有或许被中介或买家作为吃差价或许炒楼的东西。故此,业主在签定托付书时,应在托付时刻、托付规模等当地做出明晰约好,切勿因一纸托付书而被蒙在鼓里。
事例二:
2016年3月,李某托付了某中介公司为其寻觅合适的房子,2016年4月5日,经纪人陈某为其介绍了一套坐落银河的物业,李某对该物业很满足,2016年4月11日,李某与该物业的业主方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
合同约好由买方李某以按揭借款的方法购买该物业,4月22日,李某托付某按揭公司请求处理公积金组合借款。但直至6月30日仍未能获批,此刻的房价已有显着添加,业主方某了解到楼市现状而买家李某又迟迟未能成功处理借款,便给了李某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要求李某补偿因楼市动摇而导致房子价格上涨的20万元;二是因李某未能按合同约好时刻处理按揭借款手续,要求免除合同并按房价10%追查李某违约责任
李某经衡量后,如按第一种解决方案在本来成交价格上添加20万,首付款将超出其预期,无法付出,但也不肯因未能按合同约好实行被追查违约责任。所以,李某来到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中介公司经纪人陈某在促进合同前,未奉告该房子存在典当状况以及买卖合同上未明晰房子存在典当为由进行投诉,以为房子存在典当状况对其买卖过户发作影响。要求协会对中介公司上述行为进行处理,到达免除房子买卖合同意图。
事例剖析:赎契及公积金借款需时长,最好要预足时刻
律师表明,中介公司向买家出示业主记载有典当挂号内容的房产证原件,已实行法律规定的奉告责任,李某的投诉不能成立。典当的房子在处理买卖过户手续,需先把典当的房子换回,因而典当房子买卖环节多周期长,相关的买卖危险也随之发作。中介公司在促进此类房子买卖时,应当特别注意照实依规实行奉告责任,防止本身执业危险。
顾客在购买有典当的房子时,首先应查明在不动产挂号档案中的典当挂号状况包含顺位典当状况,一起应自动了解现行的借款方针。据向按揭公司了解,近期处理商业借款的,至少要预留一个月以上满足的处理时刻;若是处理公积金及公积金组合借款的,需预留三个月以上满足的处理时刻,或是约好“签定合同后多少天内处理按揭手续”、“借款请求成功后多少天处理过户手续”等,切勿相信一些加急处理的许诺。别的,主张买卖两边将约好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以便保证买卖两边的合法权益。
若触及业主赎契以及买家做公积金组合借款,前后都花不少时刻,无论是业主仍是买家都应该尽或许在合同上对处理时刻做出约好,如“业主最迟需在合同签署一个月内赎契结束”、“买家最迟需在合同签署两个月内取得同贷书”,防止用含糊的字眼来表述。假如两边对赎契或处理借款的时刻做出详细约好,那么即便期间发作楼价动摇,两边也应恪守契约精力,实行合同。
假如买卖两边是“卖一买一”的状况,有或许因一单买卖而发作连锁效应,影响其他买卖,故此, “卖一买一”的买卖方,最好是持证在手的房子买卖,挑选买家最好是一次性付款或许首付成数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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