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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6:41
逝世补偿金是受害人逝世后补偿职责人付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承继人的一种丢失;其内容是对权力人收入丢失的补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产业危害补偿,它不归于遗产领域。
〔案情〕
恳求实行人生某,男,某村乡民。
被实行人于某,女,某村乡民。
被实行人刘某,男,某村乡民。
被实行人高某,女,某村乡民。
2004年9月,生某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述于某、刘某、高某,要求三被告一起归还刘某某(刘某某生前与于某系夫妻关系,是刘某、高某之子)生前借其的金钱。东营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该债款系于某与刘某某的夫妻一起债款,刘某某己逝世,于某负有对该债款清偿的职责。刘某、高某未与刘某某一起日子,没有清偿其债款的职责,但该二人系刘某某的法定承继人,应在承继刘某某的遗产规模内承当归还职责。同年11月,东营区法院判定于某归还生某告贷本息34914元;刘某、高某在承继刘某某遗产的规模内承当还款职责。判定收效后,于某、刘某、高某未按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时刻向生某实行归还告贷的职责。2005年3月,生某向东营区法院恳求强制实行,要求法院强制被实行人于某、刘某、高某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
[实行]
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东营区法院依法向被实行人于某、刘某、高某送达了实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实行人未在法院限期内主动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职责。实行进程中经于某与生某洽谈,于某以其与刘某某的共有房子3间折价15000元补偿欠生某的债款,无力清偿剩下债款。刘某与高某也未能实践承继刘某某的遗产。
东营区法院根据恳求人供应的头绪查明,刘某某因交通事端于2004年7月逝世,肇事者尚某与于某、高某、刘某在某县法院达到补偿协议,尚某补偿于某、高某、刘某及于某的儿子四人逝世补偿金27000元、精力抚慰金2500元。同年8月,于某、刘某、高某达到协议,于某分得逝世补偿金9000元,刘某、高某分得逝世补偿金18000元。经恳求人恳求,东营区法院到该县法院对三被实行人取得的逝世补偿金进行了拘留。刘某、高某随向东营区法院提出实行贰言,以为法院判定他们在承当刘某某的遗产规模内承当职责,他们取得的逝世补偿金不是遗产,不能进行实行。
针对被实行人刘某、高某提出的贰言,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逝世补偿金是因刘某某的生命建康权遭到危害而发生的,是对刘某某生命建康权受危害而作出的补偿,被实行人刘某、高某接受了18000元的逝世补偿金,相当于承继了刘某某18000元的遗产,法院应当实行该18000元。刘某与高某的贰言不建立。另一种定见以为,刘某、高某取得的18000元是逝世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关于遗产的界说与规模,故该逝世补偿金不是遗产,法院不能强制拘留该18000元。法院判定的是刘某与高某在承继刘某某的产业规模内承当职责,刘某与高某未能实践承继遗产,就不必承当职责。故刘某与高某的贰言建立,法院应当对刘某与高某应得的18000元逝世补偿金的拘留予以免除。
东营区法院采用了第二种定见。
[分析]
小编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
该案中,东营区法院所拘留的逝世补偿金的所有人系于某、高某与刘某。法院判定于某承当的是清偿职责,关于某应得部分逝世补偿金,不管性质是什么,法院可以实行无异。但高某与刘某是在承继刘某某的遗产规模内承当清偿职责,对刘某与高某所得逝世补偿金能否实行,这决定于逝世补偿金的性质与意义。
民事理论以为,公民的权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受害人因受危害逝世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历己经消失,因而,逝世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历建议权力,恳求危害补偿。在此情况下,恳求补偿的主体是直接受害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或法定承继人。从权力人受危害方面讲,一方面是产业危害,另一方面是精力危害。对产业危害的补偿有两种理论,一种是"抚养丢失说",一种是"承继丢失说"。 "抚养丢失说"以为,因危害别人生命导致受害人逝世,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许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成年近亲属,因而丢失了日子的供应来历,遭到了产业危害,侵权职责人应当对该项危害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则,"危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形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这一条款的规则便是延用了这一理论,只对抚养费、丧葬费等直接丢失作了规则,并未涉及到逝世补偿金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根据这一理论,假如被害人没有被抚养人,就无须补偿被抚养人日子费,只须补偿丧葬费,这明显不公平,也不稳当。 "承继丢失说"则以为,危害别人生命致使别人逝世,不只被害人的生命遭到了危害,并且形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这就给受害人的近亲属形成了产业丢失。假如不发生事端,受害人没有逝世,被害人将取得正常的劳动收入,除掉自己消费的外,其他应由近亲属或法定承继人合法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延用了这一理论,在第十七中规则"受害人逝世的,补偿职责人除应补偿……等费用外,还应当补偿丧葬费、被抚养人行日子费、逝世补偿费……"。在第29条中规则了逝世补偿金的核算方法,"逝世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十年核算。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从这两条的规则不难看出,逝世补偿金的内容是对权力人收入丢失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产业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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