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如何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7:29
(一)检查起诉的概念
检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承认经侦办终结的刑事案子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办机关承认的违法事实和依据、违法性质和罪名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议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完成人民检察院公诉功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办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法。因而,它对确保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办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移交检查起诉案子的受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应当在7日内进行检查,检查的期限计入检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检查案子是否归于本院统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檀卷资料是否完备,檀卷装订、移交是否契合有关规则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是否独自装订成卷,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是否随案移交及移交的什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违法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纳强制办法的状况。通过检查,对具有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检查起诉登记表,对移交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资料不契合有关规则和要求或许有遗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照要求制造后移交或许在3日内补送。关于违法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纳办法确保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交检查起诉,对在案的违法嫌疑人的检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部分受理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处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经检查以为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时,应当写出检查陈述,连同檀卷资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起告诉移交起诉的公安机关;以为归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时,应当写出检查陈述,连同檀卷资料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许报送一起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统辖,一起告诉移交检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以为归于下级人民法院统辖时,能够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检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起告诉移交检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只需其间一人或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