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性怎么认定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1:47「案情介绍」
一九九八年四月洪某与胡某达到口头协议,由胡某担任装饰洪某的三居室住宅,工程款合计五万二千元,工期二个半月。洪某付款后,胡某安排人员进驻场所开端施工。因为在施工中胡某不担任任,工程至一九九八年十月没有竣工,导致洪某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寓居;一起因为施工人员不小心,形成洪某楼下房子漏水,洪某因而向楼下房子居户支付修正费用二千元。随后洪某发现,装饰工程已竣工部分质量严峻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曲解、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全体墙面光洁度不行、不均匀、门套曲解不在一平面、反面不对称等问题。洪某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判定胡某交还悉数工程款,并补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户支付的修正费用。
「审判成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托付建造监理公司对洪某装饰工程进行判定,确定洪某房子已做装饰工程价值三万一千六百元,该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修正需费用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一起,查询查明胡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运营资历。海淀法院通过审理,确定洪某与胡某所达到的装饰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定如下:
一 判定胡某交还洪某工程款二万零四百元;
二 判定胡某交给洪某修正费用一万五千七百元;
三 判定胡某补偿洪某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户支付的修正费用合计六千三百六十元。
「本案分析」
此案首要触及两个法令问题,一是合同有用性的确定及无效合同的职责区分;二是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
一。合同有用性的确定及无效合同的职责区分:洪某与胡某所达到的是一个口头合同。《民法通则》规则“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从事运营活动,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胡某不具备运营主体资历而私行承包家庭装饰工程,其与洪某所达到的合同因胡某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无效合同,依据民法规则,该合同自始没有法令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首要有:①返还产业。合同被承认无效后,两边应将产业关系回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况,已从对方获得产业的一方,应将所获得的产业返还给对方。现洪某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胡某,胡某本应悉数予以返还,但胡某已做的装饰工程部分已与洪某的房子相结合,成为洪某房子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胡某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二万零四百元。②补偿丢失。凡因无效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使当事人遭受产业丢失的,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的丢失。因胡某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洪某所需支付的修正费用和因胡某的施工导致洪某无法在家中寓居而支付的租房费用,均归于“因无效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使洪某遭受的产业丢失,胡某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差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补偿。
二。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因为施工操作的不小心,形成楼下房子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户的侵权,施工人应承当侵权职责,对楼下居户予以补偿。原本,若洪某与胡某签定的合同有用,胡某及其他施工人员即为洪某的招聘人员,则洪某为施工人,应承当此侵权职责;但现在合同既被确定无效,则只能确定胡某为施工人员的雇主,是该工程的施工人,此侵权职责应由胡某承当。关于洪某已替胡某垫支的修正费用,胡某理应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