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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20:02
一、债款参加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债款参加又称并存的债款承当,指原债款人并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第三人又参加到原存的债款联系中,与债款人一同承当债款。
二、债款参加的法令作用
1、对债款人的效能。依据上述对债款参加性质的剖析,债款参加联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款债款联系,其法令作用是使债款人的债款进一步得到确保,故债款人能够向原债款人建议权力,一同也能够向第三人建议清偿。
另一方面,债款参加中两个债款相互排挤,债款人仅享有一个债款,故第三人及原债款人中的任何一方实行了清偿职责,债款人的债款即归于消除。假如债款人以自己的行为革除了原债款人的职责是否意味着第三人能够一同免责,反之,假如革除第三人的职责,原债款人是否能够免责?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观念。笔者以为,债款参加尽管与确保的从属性职责不同,但原债款仍是新债款的根底,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明以消除原债款为意图。假如原债款消除,新债款亦应当消除,所以假如债款人革除了原债款人的债款,第三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免责。反之,由于第三人的参加行为是对原债款实行的确保,第三人承当的职责没有相应的对价,假如债款人革除第三人的职责,则并不意味着对原债款的革除。
2、对原债款人的效能。第三人许诺实行仅为第三人参加原债款,原债款人并不脱离原债款债款联系,其仍对债款人负实行合同的职责,一同仍然享有对债款人的合理抗辩权。至于第三人向债款人许诺实行是否应事前获得债款人的赞同,有观念依据第91条的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职责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得牟利。按照法令规则应当由国家赞同的合同,需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可是,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原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以为第三人参加有必要通过原债款人的赞同。笔者以为,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债款参加的景象。由于债款参加是第三人许诺实行职责,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并无合意。所以并非上述条款规则的合同一方将职责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将权力转让给第三方。此外,债款参加中,第三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债款人增加担负,是朴实使债款人获益的行为,所以无须经得债款人的赞同。
3、对第三人的效能。第三人参加后,成为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一同向债款人承当职责。第三人能够行使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假如原债款被确定存在无效或可改变、吊销的事由,则第三人能够据此向债款人提出抗辩,但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抗辩在外。对第三人承当债款的规模,笔者以为应当以第三人许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含从债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由于第三人的参加没有对价,完全是一种自愿实行,所以笔者以为除第三人清晰表明承当以外,完成债款的费用以及违约金等第三人能够不用承当。
4、对第三人与原债款人联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系向债款人并排承当清偿职责的联系,但由于我国法令对并排的清偿方法没有清晰的规则,而这种不分比例、先后顺序的清偿职责与连带职责最为挨近,所以笔者以为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准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动身,应当赋予其向原债款人追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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