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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2:58

5月6日,青岛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发布音讯,新增异地借款事务自6月1日开始实行。具有青岛户籍并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在职员工,可持相关资料在青岛处理公积金异地借款事务。一起,在公积金事务处理中将全面启用个人信誉状况检查,不良信誉记载将影响住宅公积金借款、提取事务的处理。
请求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在职员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能够处理产权的自住住宅时,可持工作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资料,向青岛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
2、须契合本市住宅公积金借款规则条件和住宅公积金申贷缴存规范,且请求人极端爱人在省内的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运用过住宅公积金借款。
3、请求人极端爱人只允许处理一次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
4、请求人处理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规范,借款额度核算及借款期限履行本市住宅公积金借款方针规则。
青岛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负责人说,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宅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可获得更多方针支撑。而在借款可贷额度方面,公积金异地借款,相同能够请求爱人兼并核算可贷额度。“请求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契合请求条件处理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时,请求人爱人在本市缴存住宅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宅公积金,契合市住宅公积金申贷缴存规范的,可兼并核算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额度。”公积金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本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员工请求本市住宅公积金借款时,其爱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宅公积金且未运用过住宅公积金借款,契合市住宅公积金借款申贷缴存规范的,也可兼并核算其本市住宅公积金借款可贷额度。
不良信誉记载公积金“拒贷”
自本年6月1日起,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将在住宅公积金借款、提取事务受理过程中,经过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查询运用个人信誉信息,不良信誉记载将影响住宅公积金借款、提取事务的处理。
据介绍,呈现以下景象之一的,其借款请求将不予受理:借款或贷记卡(信誉卡)当时逾期的;单笔借款近2年内存在接连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接连逾期3期以上(含3期)的;存在因信誉不良被申述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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