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怎样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4:53
李先生为松江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闵行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年9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建立爱情联系。2008年12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议购房成婚。二人看中λ于闵行区莘松·上某套房产,该房产总价170万元。所以李先生用其个人积储付出了该房产首付款6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110万元,?月借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归还。李先生为表明对δ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两边名下。
但是,跟着往来的深化,李先生和林小姐开端因小事不断发生争执,两边联系逐步恶化。2009年6月,两边一致同意分手。但两边对所购房产怎么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以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月借款均由其个人悉数付出,林小姐?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一切。林小姐则以为,该房产登记在两边名下,应为两边共有,两边各享有该房产50%的比例。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悉数比例归其个人一切。闵行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两边名下,应为两边一起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产业的奉献较大,法院酌情断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比例,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比例。
但是,跟着往来的深化,李先生和林小姐开端因小事不断发生争执,两边联系逐步恶化。2009年6月,两边一致同意分手。但两边对所购房产怎么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以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月借款均由其个人悉数付出,林小姐?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一切。林小姐则以为,该房产登记在两边名下,应为两边共有,两边各享有该房产50%的比例。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悉数比例归其个人一切。闵行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两边名下,应为两边一起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产业的奉献较大,法院酌情断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比例,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