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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0:16
[案情]
    2005年9月5日,王三到某县就事,晚上投宿一旅馆,与李某同住一间客房。夜晚23时许,王三乘李某上卫生间之机,起床将李某兜内的3000元钱掏出,正在这时,王三听见李某回屋的脚步声,匆忙中将3000元钱扔到自己的床下,李某回房间后见王三神色紧张,便翻看衣兜,发现钱不见了,李某问王三是否偷拿,王三矢口否认。李某遂喊来旅馆老板,老板问明状况后报警。差人赶到现场后,在王三床下搜出3000元现金。
    [剖析]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对本案怎么定性有二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本案中王三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盗违法未遂。
    王三的行为是施行终了的未遂。王三对其所偷盗的3000元钱并未获得实践操控权。因为偷盗行为完结的标志是行为人经过其所施行的偷盗行为,使偷盗目标即公私资产脱离了资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操控,并将资产置于行为人自己的实践操控之下。本案中,王三虽施行了偷盗行为,但3000元人民币没有置于自己的实践操控之下,因而王三的行为归于施行终了的未遂。
    定见二:本案中王三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盗既遂。
   《刑法》理论中偷盗既遂,是指违法嫌疑人所施行的行为已具有该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按偷盗的违法构成剖析,本案从主体、片面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已具有。主体:一般主体;片面方面: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方面:施行了隐秘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的行为并已完结了违法进程;客体:王三将钱扔在床底,已使李某丧失了对该款的所有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资产所有权,即建立偷盗既遂。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其理由是:依据刑法的规则,违法未遂中的“未达到意图”,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未能具有构成违法的悉数要件。从本案的具体状况剖析,因为王三、李某系一起租借同一客房,该客房便成了二人一起运用(实践操控)的空间,在该区域内除周、王二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未经二人答应的状况下,不得随意收支其房间。这表明,周或许王对自己存放于室内资产的实践规模应以房间内部为限。因而,王三在将盗取李某的3000元钱转移出该房间之前,不管藏匿于房间内的任何地方,均不能彻底脱节李某对该钱款的实践操控,王三也不能实现其恣意分配运用该钱的意图。由此可见,王三虽然有偷盗李某钱款的行为,并将占有李某资产的偷盗行为彻底施行结束,归于违法未达到意图。
游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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