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2:59戎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贯彻实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关于更好地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保证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造,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造,坚持部队纯真安稳,进步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戎行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则:
一、现役武士在处理婚姻联系上,应当榜样恪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作婚外性联系。
戎行发起和鼓舞晚婚。男武士二十五周岁、女武士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武士应当慎重地挑选爱情目标,军官和文职干部确认爱情联系后,应当主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陈述,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进行政治检查。
三、现役武士的爱人,应当是政治牢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秘要作业人员的爱人,还应当无杂乱的社会联系。
现役武士一概禁绝与外国公民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居民成婚。
现役武士不得与虽具有我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区域从事或参加损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社会主义建造活动的人员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成婚,但现役武士爱情目标本现实表现杰出、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答应成婚。
四、义务兵一概禁绝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目标,服现役期内不得成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目标成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单个年纪超越三十周岁回客籍找目标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应当从严把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
在边远地方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域中的三类区域和总部确认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执役的单个中级以上士官,自己提出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有必要契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洽谈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并签定转业武士就地安顿协议书的,方可答应在部队驻地找目标成婚。
六、戎行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成婚。
七、戎行办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秘要作业的戎行员工的成婚问题,依照对现役武士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