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竞合与共同侵权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1:37
侵权竞合的意义就是说在侵权行为发作的时分,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一个竞合,而一同侵权是说,在发作侵权行为的时分,有两个及其以上人一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他们二者的概念有必定的差异,详细怎么,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侵权竞合与一同侵权有以下方面的异同点:
一、文义辩析
从侵权竞合与一同侵权概念表述上来看,两者表述的侵权形状的内在和外延均有所不同,只是表述概念的言语要素部分相同罢了。前者针对的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后者则着重一同侵权行为,或许是前后两个相关的行为。前者表述的是侵权行为竞合,后者表述的则是一同效果、直接结合、直接结合。所谓竞合系重合之意,犹如多条相同长度的线条重合在一同,仅显现出一条线条;所谓结合则指两者互相效果并合并在一同,犹如大都长短粗细纷歧的线条互相环绕而构成一条的完好线条。由此可见,竞合侵权虽有多个侵权行为介入其间,但实践各个侵权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存在的,只是因为偶尔的要素而发作竞合。一同侵权中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则有必要是互相联络,并一同发作效果的,缺一而无法构成。
二、相同的法令特征
1、两者均触及二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且每个侵权行为均可以发作必定的危害成果;2、危害给付的内容相同,即不管侵权行为发作的进程怎么,承当职责的方法怎么,侵权构成的危害成果都是同一的;3、各个侵权主体均须承当给付的职责;4、因一人的给付而使整体债款归于消除(除一同侵权中直接结合的景象)。
三、两者差异
1、债款构成的法令关系不同。侵权竞合依据侵权行为的多少构成不同的侵权法令关系,每一条侵权法令关系均发作终极的危害成果,并且受害人均能依据其间一条法令关系建议自己的权力,或许依据一切的法令关系向一切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在一同侵权中,所涉法令关系实践只要一条。即便在直接结合的状况下,好像从表面现象来看存在多条法令关系,但这些法令关系最终会因互彼此相结合而构成同一危害成果,故而仍应视为一条法令关系。
2、债款构成的因果关系不同。侵权竞合因为各个侵权行为之间互相独立,因此,每个侵权行为之间不发作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构成单一的因果关系,归于“一因一果”的景象,只不过存在多条“一因一果”。一同侵权则归于“多因一果”的景象,在直接结合的景象下,各原因之间发作堆叠并互相结合,一同构成同一的危害成果。其他状况下则是多种原因一起结合而直接构成危害成果。
3、法令要求不同。竞合侵权现在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理论上也尚不老练,实践运中争议较大,做法纷歧,其运用完全由法院依据不同法令关系的竞合状况裁夺,当事人无权对此进行约好。一同侵权则既有清晰的法令规则,并且理论界对此已无太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一同侵权的确认和处理往往对照法令规则进行则可。
4、职责承当的方法不同。竞合侵权发作的是不真实连带职责,所谓不真实连带职责是指大都债款人就依据不同发作原因此偶尔发作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悉数实行之职责,并因债款人之一的实行而使整体债款人的债款归于消除的职责方法。竞合侵权中各侵权人之间不发作互相求偿,除非依据结局职责而行使追偿权。一同侵权构成的则是连带职责和按份职责,侵权构成的连带职责均是依据法令的规则,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按份职责则主要是依据直接侵权而发作的。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1、因为侵权竞合、直接结合与直接结合侵权均触及多因的状况,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精确界定好不容易。例如:造纸厂与磷肥厂向同一条河道中排放出产污水,形成下流养鱼承包户的鱼逝世。关于这一事例,表面上剖析好像契合直接一同侵权的状况,但从本质上去剖析因果关系就不难发现,不管造纸厂,仍是磷肥厂,其行为均能独立的发作同一危害成果,其行为之间不存在互相结合的问题。假如受害人一起申述两厂,从处理成果来说或许相同。但假如受害人独自申述其间一方,那么依据一同侵权诉讼的要求,法院须考虑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承当职责。事实上,假如是侵权竞合则无须追加,假如是一同侵权则须自动追加。2、在诉讼主体的确认方面,两者常常发作相提并论。竞合侵权关于怎么确认被告,现在争议较大,有学者以为对触及同一品种法令关系的诉讼可按一般一同诉讼处理,即债务人一起申述几个债款人的,可将其列为一同被告。有学者以为应当别离诉讼,别离裁判,裁判收效后,债款人之一实行裁判而使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实现时,其他裁判也因意图到达而损失履行根底,应停止履行。而一同侵权则须依照必要一同诉讼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补偿权力人申述部分一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同侵权人作为被告。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抛弃对部分一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同侵权人对被抛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当承当的补偿比例不承当连带职责。正是因为两者在诉讼时均存在一同被告的景象,所以在遇到竞合侵权时往往会依照一同侵权的诉讼程序处理,然后导致过错的追加诉讼当事人。
前者针对的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后者则着重一同侵权行为。
侵权竞合与一同侵权有以下方面的异同点:
一、文义辩析
从侵权竞合与一同侵权概念表述上来看,两者表述的侵权形状的内在和外延均有所不同,只是表述概念的言语要素部分相同罢了。前者针对的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后者则着重一同侵权行为,或许是前后两个相关的行为。前者表述的是侵权行为竞合,后者表述的则是一同效果、直接结合、直接结合。所谓竞合系重合之意,犹如多条相同长度的线条重合在一同,仅显现出一条线条;所谓结合则指两者互相效果并合并在一同,犹如大都长短粗细纷歧的线条互相环绕而构成一条的完好线条。由此可见,竞合侵权虽有多个侵权行为介入其间,但实践各个侵权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存在的,只是因为偶尔的要素而发作竞合。一同侵权中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则有必要是互相联络,并一同发作效果的,缺一而无法构成。
二、相同的法令特征
1、两者均触及二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且每个侵权行为均可以发作必定的危害成果;2、危害给付的内容相同,即不管侵权行为发作的进程怎么,承当职责的方法怎么,侵权构成的危害成果都是同一的;3、各个侵权主体均须承当给付的职责;4、因一人的给付而使整体债款归于消除(除一同侵权中直接结合的景象)。
三、两者差异
1、债款构成的法令关系不同。侵权竞合依据侵权行为的多少构成不同的侵权法令关系,每一条侵权法令关系均发作终极的危害成果,并且受害人均能依据其间一条法令关系建议自己的权力,或许依据一切的法令关系向一切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在一同侵权中,所涉法令关系实践只要一条。即便在直接结合的状况下,好像从表面现象来看存在多条法令关系,但这些法令关系最终会因互彼此相结合而构成同一危害成果,故而仍应视为一条法令关系。
2、债款构成的因果关系不同。侵权竞合因为各个侵权行为之间互相独立,因此,每个侵权行为之间不发作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构成单一的因果关系,归于“一因一果”的景象,只不过存在多条“一因一果”。一同侵权则归于“多因一果”的景象,在直接结合的景象下,各原因之间发作堆叠并互相结合,一同构成同一的危害成果。其他状况下则是多种原因一起结合而直接构成危害成果。
3、法令要求不同。竞合侵权现在尚无清晰的法令规则,理论上也尚不老练,实践运中争议较大,做法纷歧,其运用完全由法院依据不同法令关系的竞合状况裁夺,当事人无权对此进行约好。一同侵权则既有清晰的法令规则,并且理论界对此已无太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一同侵权的确认和处理往往对照法令规则进行则可。
4、职责承当的方法不同。竞合侵权发作的是不真实连带职责,所谓不真实连带职责是指大都债款人就依据不同发作原因此偶尔发作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悉数实行之职责,并因债款人之一的实行而使整体债款人的债款归于消除的职责方法。竞合侵权中各侵权人之间不发作互相求偿,除非依据结局职责而行使追偿权。一同侵权构成的则是连带职责和按份职责,侵权构成的连带职责均是依据法令的规则,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按份职责则主要是依据直接侵权而发作的。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1、因为侵权竞合、直接结合与直接结合侵权均触及多因的状况,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精确界定好不容易。例如:造纸厂与磷肥厂向同一条河道中排放出产污水,形成下流养鱼承包户的鱼逝世。关于这一事例,表面上剖析好像契合直接一同侵权的状况,但从本质上去剖析因果关系就不难发现,不管造纸厂,仍是磷肥厂,其行为均能独立的发作同一危害成果,其行为之间不存在互相结合的问题。假如受害人一起申述两厂,从处理成果来说或许相同。但假如受害人独自申述其间一方,那么依据一同侵权诉讼的要求,法院须考虑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承当职责。事实上,假如是侵权竞合则无须追加,假如是一同侵权则须自动追加。2、在诉讼主体的确认方面,两者常常发作相提并论。竞合侵权关于怎么确认被告,现在争议较大,有学者以为对触及同一品种法令关系的诉讼可按一般一同诉讼处理,即债务人一起申述几个债款人的,可将其列为一同被告。有学者以为应当别离诉讼,别离裁判,裁判收效后,债款人之一实行裁判而使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实现时,其他裁判也因意图到达而损失履行根底,应停止履行。而一同侵权则须依照必要一同诉讼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补偿权力人申述部分一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同侵权人作为被告。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抛弃对部分一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同侵权人对被抛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当承当的补偿比例不承当连带职责。正是因为两者在诉讼时均存在一同被告的景象,所以在遇到竞合侵权时往往会依照一同侵权的诉讼程序处理,然后导致过错的追加诉讼当事人。
前者针对的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后者则着重一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