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住证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6:50重庆市寓居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乡镇根本公共服务和便当常住人口全掩盖,依据《寓居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渝寓居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运用寓居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寓居证是持证人在寓居地寓居、作为常住人口享用根本公共服务和便当、请求挂号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寓居证登载的内容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寓居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寓居证处理作业的领导,树立健全相关准则,将供给根本公共服务和便当所需费用归入财务预算。
市公安机关担任寓居证制造以及辅导全市寓居证处理作业。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寓居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处理作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疆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责任,做好寓居证持有人的权益保证、服务和处理作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校园以及房子出租人应当帮忙做好寓居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作业。
第六条在渝寓居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寓居地寓居并处理寓居挂号满半年,具有合法安稳作业、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能够申领寓居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安稳作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选用、聘任,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定劳作合同,或许在乡镇从事第二、三工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安稳居处,是指在寓居地实践寓居,而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子、保证性住宅、租借住宅或许用人单位、就读校园供给的宿舍。
本条第一款所称接连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作业校园或许一般高等校园获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寓居证应当由自己向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服务组织请求处理。
请求处理寓居证应当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证、自己相片以及寓居地住址、作业、就读等证明资料。
寓居地住址证明包含房子租借合同、房子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许房子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校园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作业证明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作联系证明或许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安稳作业的资料等;就读证明包含学生证、就读校园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接连就读的资料等。
请求人及相关证明资料出具人应当对供给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担任。
第八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处理寓居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处理的,应当供给托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用身份证件。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服务组织担任对处理寓居证的请求资料进行核对、审验。请求资料完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请求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申领人需求弥补的资料;对不契合处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阐明理由。
契合寓居证处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能够当场发放纸质寓居证;需求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寓居证。
第十条寓居证每年签注1次。
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接连寓居的,应当在寓居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服务组织处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处理签注手续的,寓居证运用功用间断;补办签注手续的,寓居证的运用功用康复,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的寓居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接连核算。
第十一条寓居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许丢掉的,寓居证持有人应当到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服务组织处理换领、补领手续。
寓居证持有人的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作改变或许更正的,应当到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服务组织处理换领手续。
寓居证持有人住址发作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持寓居地住址证明在现寓居地处理改变手续。
寓居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寓居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寓居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处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详细收费规范由市财务部分、市价格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
第十三条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享用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议计划和寓居地社区事务处理;
(三)参与社会保险;
(四)缴存、提取和运用住宅公积金;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为寓居证持有人供给下列根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作业政策法规咨询、作业辅导、作业介绍、创业服务、劳作人事档案处理服务、赋闲人员处理服务等根本公共作业服务;
(三)公共租借住宅保证;
(四)感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树立健康档案等根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暂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七)法令援助和其他法令服务;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九)公共文明体育服务;
(十)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其他根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享用下列便当:
(一)一起寓居日子的子女能够承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则就读一般高中、作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寓居地具有高中阶段接连就读三年学籍的,能够参与高考;
(二)参与本市作业(执业)资历考试、作业(执业)资历挂号(注册),参与各类非学历教育、作业技术训练和技术判定,参与本市有关评选赞誉;
(三)向本市有关部分申报科技成果并获确定、奖赏及赞助;
(四)获得当地寓居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能够在寓居地应征入伍;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机动车挂号等事务;
(六)请求处理一般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请求处理来往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处理生育服务挂号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资料;
(九)国家和本市规则的其他便当。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活跃创造条件,逐渐扩大为寓居证持有人供给公共服务和便当的规模,进步服务规范,并定时向社会发布寓居证持有人享用的公共服务和便当的规模。
第十七条寓居证持有人契合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落户条件的,能够依据自己志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寓居地。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树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分应当分类完善劳作作业、教育、社会保证、房产、信誉、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寓居证持有人信息的收集、挂号作业,完成信息同享,为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寓居供给便当。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受托付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对在寓居证服务处理作业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在本市寓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寓居挂号及证件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