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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0:44

1992年3月14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以下简称责任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则年限责任教育的年纪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入学年纪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许其他特殊情况需延伸的在校年纪,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责任教育法的规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入学年纪和在校年纪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施行责任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担任,按省、县、乡分级办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担任安排、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施行责任教育的作业。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量体裁衣,分阶段、有过程地推广九年制责任教育。
第五条 施行责任教育,城市以市或许市辖区为单位安排进行;乡村以县为单位安排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安排施行责任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则。
第六条 承当施行责任教育使命的校园为:当地人民政府设置或许同意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校园,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校园,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许教育点(班或许组),盲童校园,聋哑校园,弱智儿童辅读校园(班),工读校园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确保接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上述单位自行施行责任教育教育作业,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施行过程
第七条 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施行初等责任教育;第二阶段,在施行初等责任教育的基础上施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初等教育到达责任教育法规则要求的,可直接施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第八条 施行责任教育,应当具有下列根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根本教育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规范装备的教师和契合责任教育法规则要求的师资来历;
(三)具有必定的经济能力,可以依照规则规范逐渐装备教育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件。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活跃采纳办法,不断改进施行责任教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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