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地役权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5:20
运用别人的不动产,来进步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合同联系中的权益便是地役权。地役权是当事人依照规则自己建立的,它能够进行挂号。那么已挂号地役权转让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已挂号地役权转让
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 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相关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依据《房子挂号方法》的规则,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请求改变挂号、搬运挂号、刊出挂号:
(一)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三)挂号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作改变、搬运或许消除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资料。
地役权的寓意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已挂号地役权转让
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 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相关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依据《房子挂号方法》的规则,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请求改变挂号、搬运挂号、刊出挂号:
(一)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三)挂号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作改变、搬运或许消除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资料。
地役权的寓意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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