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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商品商家应按公示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4:24
根本案情:
本年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某手机专卖店在店门口竖一标有“假一赔十”内容的牌子。张某从该店购得一部手机,运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判定,该手机系冒充产品。张某遂找到该店店东,要求店东依照“假一赔十”给予补偿。店东只赞同依照原手机价格退款,张某找律师咨询并拟向法院申述。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律师
帮手高鹏律师为张某署理定见:手机专卖店店东应依照“假一赔十”的许诺,以十倍的购机费予以补偿。店门口公示“假一赔十”的牌子,自竖立之时起,即属于我国民法中的单独许诺。单独许诺是指表意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职责,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力的意思表明。该单独许诺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准则,表意人一旦作出许诺的意思表明,即应遵循信誉,自觉受其束缚,不允许随意撤回。假如因撤回许诺形成别人危害的,应负危害补偿的职责。单独许诺系许诺人单独面的职责设定,一旦作出,不需要相对人的合意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施行定见第72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两边的权力职责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认定为显失公正。”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是,假如处于优势位置的合同一方使用格局条款或其他方法,缔结显着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合一起,赋予弱势一方改变合同、完成公正的权力。在本案中,处于优势位置的是手机专卖店,处于弱势位置的是顾客张某。手机专卖店所谓“假一赔十”显失公正,是没有现实、法律依据的。从我国《合同法》的视点来讲,该“假一赔十”的许诺也不违背《合同法》中的公正、等价有偿准则,且《合同法》中的公正、等价有偿准则,在单独许诺中并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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