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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2:06

  关于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履行税收协议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告诉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文号国税发[2004]97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8-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签定的税收协议或组织(以下称协议或组织)的有关规则,现就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履行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断定交税责任时怎么核算在我国境内寓居天数问题  对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需求核算确认其在我国境内寓居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议或组织的规则断定其在华负有何种交税责任时,均应以该个人实践在华停留天数核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复或屡次往复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核算其在华实践停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怎么核算在我国境内实践作业期间的问题  对在我国境内、境外组织一起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组织任职的境内无居处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则核算其境内作业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复或屡次往复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响核算为在华实践作业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交税责任的个人核算应交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别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交税责任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则断定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在核算其应交税额时,别离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则的下述公式: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则的下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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