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0:42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修建活动的监督办理,保护公共利益和修建市场秩序,确保建造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施行对修建业企业资质监督办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修建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修建业企业应当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条件请求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的规模内从事修建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国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一致监督办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合作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施行相关资质类别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办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一致监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同级建造主管部门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揽、专业承揽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获得施工总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工程。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施工总承揽工程内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揽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造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企业或专业承揽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揽资质、专业承揽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依照工程性质和技能特色别离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依照规则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等级规范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当工程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