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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3:21
在合同法的规则傍边,依据是否需求交给标的的物品把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假如咱们关于相关法令条文不了解的话,咱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那么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仍是实践合同呢?以下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材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仍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给标的物为收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告建立且收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外,须以实践交给标的物才干收效的合同。区别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令含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收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发收效能,两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束缚。而实践合同在交给标的物前,合同建立而未收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束缚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仍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则,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建议。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则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规律规则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则:假如许诺是以恰当方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产业或许权力于特定人或许免除或人的产业性责任(许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许诺人有束缚力。
在我国《合同法》公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建议,但在实务中一向以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干建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给赠与物为建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定见以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给时建立;不然,当事人直接达到赠与的合意就建立赠与合同,假如赠与人不实行赠与责任,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而而使赠与人不肯作出赠与的表明,削减赠与。另一种定见则以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明后可不受任何束缚,不只不符合诚笃信用原则,并且会使受赠人因信任赠与而作承受赠与的预备,支付的费用得不到救助,这对受赠人明显不公平。
此外,有一种观念以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办法加以规则,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则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的赠与以及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则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给,已然不得要求交给,赠与在没有实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束缚力,等于合同没有建立。笔者以为,这种了解是不合适的。由于,《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已然是“吊销赠与”就阐明赠与合同现已建立。假如将一般赠与合同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产业权力搬运前,赠与就不能建立,也就不存在吊销问题了。因而,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一起也答应赠与人在必定条件下可吊销赠与。
所以,归纳上述观念所论说的相关法规,赠与合同归于诺成合同的一种。以上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材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遇到杂乱的法令问题,听讼网也向您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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