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4:3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借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56号)规则:
第七条 融资租借出租方应在融资租借货品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借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据,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处理融资租借货品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借出租方申报融资租借货品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借合同项下的融资租借货品别离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事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融资租借出口货品的,供给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借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供给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借货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借货品归于消费税应税货品的,还应供给消费税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定的租借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借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借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供给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挖掘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