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案的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1:48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咨询:
2005年5月20日早晨,原告陈xx自有的一辆跃进131大型卡车,车号为赣C/70017,因两左后轮无法行进,便停放在被告黄明运营的“精补轮胎”店进行换修。被告拆下两左后轮后,两轮胎均无法修补,被告又无同类型轮胎,原告便将车停在被告店门口。因该车停放影响被告作业。次日,被告将一右后轮装到左面,并请人接通电源后,将车开到另一修车厂。同月24日,原告又将车开到被告店门旁,并跟被告说他去县城买胎,一起将车钥匙带走了。同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电话告之被告轮胎没有买到,明日再去上高县买。次日6时左右,被告发现原告的车被盗。原、被告及时到棠浦公安分局报案。过后,原告到邻近几县寻觅,均无成果。庭审中,原告诉称2005年5月24日下午7时与被告通电话时,被告已容许帮原告看守该车,但被告对此予以否定,且原告未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原告以为被告负有保管职责,应补偿原告车款16000元及寻车费用1400元。被告以为原告没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也没叫被告保管,两边没有构成保管联系,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律师答复:
被告补偿原告丢掉汽车款及寻车费用6500元,余款原告自傲。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法律咨询:
2005年5月20日早晨,原告陈xx自有的一辆跃进131大型卡车,车号为赣C/70017,因两左后轮无法行进,便停放在被告黄明运营的“精补轮胎”店进行换修。被告拆下两左后轮后,两轮胎均无法修补,被告又无同类型轮胎,原告便将车停在被告店门口。因该车停放影响被告作业。次日,被告将一右后轮装到左面,并请人接通电源后,将车开到另一修车厂。同月24日,原告又将车开到被告店门旁,并跟被告说他去县城买胎,一起将车钥匙带走了。同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电话告之被告轮胎没有买到,明日再去上高县买。次日6时左右,被告发现原告的车被盗。原、被告及时到棠浦公安分局报案。过后,原告到邻近几县寻觅,均无成果。庭审中,原告诉称2005年5月24日下午7时与被告通电话时,被告已容许帮原告看守该车,但被告对此予以否定,且原告未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原告以为被告负有保管职责,应补偿原告车款16000元及寻车费用1400元。被告以为原告没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也没叫被告保管,两边没有构成保管联系,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律师答复:
被告补偿原告丢掉汽车款及寻车费用6500元,余款原告自傲。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