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诉李*离婚及分割财产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6:18
「案情」原告:苏志学,男,65岁,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文华路96巷156号,现住广西南宁市北湖路东二里2栋4单元202号。被告:李玲,女,41岁,南宁市东方商场个体户,现住南宁市龙腾街18号。原告于1993年1月从台湾省回广西钦州省亲,3月中旬在南宁经人介绍知道被告,两边于3月31日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原告于挂号成婚当天,给了被告1万美元用于置办房子,4月4日又给了被告1000美元,补足购房款。被告于4月8日以其名义处理购房手续,购得“富达花园”内楼宇第四栋一单元三层B座二房一厅房子一套(没有交付使用),价值人民币98098元。别的,原告于3月31日送给被告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金戒指3枚。婚后两边还一起置办了康佳牌25寸彩色电视机1台、组合柜1个、大床1张、梳妆台1张。婚后夫妻爱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治病,照顾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回来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来南宁后,发现被告因为经商,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怀不行,遂于1993年9月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述,以为两边婚前缺少了解,匆促成婚,婚后因年纪、性情、观念等要素,相互之间无法习惯,没有夫妻爱情。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添烦恼、苦楚,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切割夫妻一起财产。被告辩称,两边成婚是通过考虑的,婚后夫妻爱情是好的。原告患病期间,我尽了妻子的职责。原告提出离婚没有理由,不同意离婚。「审判」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晰上述现实。以为:因为原、被告两边婚前了解不行,没有结实的爱情根底,婚姻根底软弱;婚后也没有真实地培养起夫妻爱情。原告离婚情绪坚决,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再保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富达花园”商品房一套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应归原告一切。原告提出婚后还再次给过被告6000美元以及被告提出婚后向其哥借有2万元未还,均因两边不能供给满足根据,不予确定。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2副,但供给不出根据证明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供认的数目来确定切割。据此,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苏志学与被告李玲离婚;二、一起财产切割:“富达花园”住所四栋一单元第三层B座房子一套(建筑面积62.31平方米),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归原告苏志学一切;康佳牌25寸彩色电视机1台、金耳环1副、金戒指2枚、组合柜1个、大床1张、梳妆台1张归被告李玲一切。一审宣判后,李玲不服,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富达花园”商品房一套是苏志学赠送给我的纪念品,应归我一切,一审将此商品房判归男方一切,没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金戒指1枚是苏志学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不应作一起财产进行切割。苏志学劝我辞掉作业后,我没有住宅,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苏志学给予经济补偿。南宁市中级人民审法院经审理,必定了一审法院确定的案子现实。另查明:上诉人李玲原系南宁市峤西塑料制品厂副厂长,住该厂宿舍。1993年6月被上诉人苏志学写信给李玲,劝其辞去作业经商,李玲于同年8月辞掉作业,8月18日正式在市东方商场做裁缝生意。12月18日商场回收租借铺面,李玲失去了生活来源,住宅亦有困难,现住在其兄家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苏志学与李玲成婚草率,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爱情,两边在年纪、性情等方面不同较大,难以持续一起生活,原审判定准予离婚是正确的。商品房一套系两边在婚后置办的,属夫妻一起财产。女方称该房为男方所赠,缺少根据,不予确定。考虑到该房是男方出资,女方办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时刻较短,以及女方住宅困难等状况,切割时产权能够判归男方一切,但应由男方给女方恰当补偿。金项链1条、金戒指3枚、金耳环1副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应为女方一切,一审判定作一起财产确定和切割不当,应予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31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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