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用地如何审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2:39殡葬用地怎么批阅?国务院公布的《殡葬办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关于殡葬用地批阅的内容如下:
第二章 殡葬设备办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备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阅。
第八条 建造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阅,建造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阅;建造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阅。利用外资建造殡葬设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阅。乡村为乡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行兴修殡葬设备。乡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乡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供给墓穴用地。制止树立或许康复家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