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0: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心企业严重法令纠纷案子办理暂行办法》现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
第三章存案
第四章和谐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中心企业严重法令纠纷案子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办理,保护出资人和中心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丢失,促进中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令顾问准则和法令危险防备机制,标准中心企业严重法令纠纷案子的办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实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法令纠纷案子,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诉讼、裁定或许或许引起诉讼、裁定的案子:
(一)涉案金额超越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心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或许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许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触及出资人和中心企业严重权益或许具有国内外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担任辅导中心企业做好严重法令纠纷案子的处理、存案和和谐作业。
第五条中心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令纠纷案子,加强对严重法令纠纷案子的办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准则和有用防备法令危险的机制。
第六条中心企业之间发作法令纠纷案子,鼓舞两边充沛洽谈,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令顾问应当依法实行责任,对企业经营办理相关的法令危险提出防备定见,防止或许削减严重法令纠纷案子的发作。中心企业担任人应当注重企业法令顾问提出的有关防备法令危险的定见,及时采纳办法防备和消除法令危险。
第二章处理
第八条中心企业严重法令纠纷案子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致担任,企业总法令顾问或许分担有关事务的企业担任人分工安排,企业法令事务组织详细施行,有关事务组织予以合作。
第九条中心企业发作严重法令纠纷案子延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法令中介组织)进行署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令中介组织的办理准则,加强对法令中介组织选聘作业的办理,实行必要的内部审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