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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8:4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处理办法》现已2013年6月1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处理,保护路途交通秩序,保证路途交通安全疏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结合本自治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出产、出售、挂号、通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佐动力,具有两个车轮,能完成人力骑行、电动或许电助动功用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四条机关、集体、校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恪守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处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挂号,核发号牌、行进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扬路途交通安全知识;对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驾驭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协助其进步路途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制止未获得出产许可证出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制止出售未获得出产许可证出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制止改动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结构和首要技能参数。制止加装其他阻碍路途交通安全的设备。
第六条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依据国家规范编制准予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当令予以更新,引导出售者和购买者出售、购买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注册挂号,核发号牌、行进证后,方可上路途行进。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车辆注册挂号,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许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请求机动轮椅车注册挂号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自己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在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注册挂号。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挂号请求的,应当当日审阅资料、查验车辆,对契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挂号,核发号牌、行进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阐明理由;对请求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需求弥补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进证的款式,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并监制。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挂号: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抹或许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自己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托付代理人请求车辆挂号的,应当供给托付书和两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规范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分核定。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进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三条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作搬运的,当事人应当自搬运之日起30日内带着两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进证,到原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搬运挂号。
请求机动轮椅车搬运挂号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证明自己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进证丢掉或许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挂号机关请求补领或许换领。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路途行进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成心遮挡、污损。驾驭人应当随车带着行进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进证实施专车专用,制止运用假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进证;制止运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进证。
第十六条鼓舞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驭人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购买相关稳妥。
第十七条在路途上驾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驭人应当把握车辆功能和驾驭技能,恪守路途交通安全规则和下列规则:
(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驭;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进。通行宽度从路途(不含路肩)右侧边际线算起不得逾越1.5米;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时,不得逾越国家规则的最高时速;
(四)不得逆向行进;
(五)不得酒后驾驭;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禁止转弯时忽然猛拐,逾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逾越车辆行进;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许由其他车辆牵引;
(八)驾驭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许手中持物;
(九)驾驭时不得扶身并行、彼此追逐或许弯曲竞驶;
(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早敞开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暗示;
(十一)电动自行车能够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十二)驾驭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逾越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驭机动轮椅车上路途行进。
第十八条驾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操控的穿插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通行:
(一)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中止信号时,应当顺次停在路口中止线以外。没有中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能够通行;不能转弯的,顺次等候。
第十九条驾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操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时,除恪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外,还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操控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操控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许泊车眺望,让右方路途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进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驾驭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广,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备或许不方便运用行人过街设备的,在承认安全后直行经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进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能够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进,但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在驶过占用路段后敏捷驶回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址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址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址。停放地址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路途条件和交通状况一致划定。
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活动较多的场所,其处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所,并履行专人处理或许托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信息收集和档案处理作业,树立车辆信息处理网络,供给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和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彼此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处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驾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法处理。未形成人身伤亡、仅形成细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自行洽谈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许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动契合国家规范的车辆结构、结构和首要技能参数或许加装其他阻碍路途交通安全的设备;
(二)上路途行进未悬挂号牌或许成心遮挡、污损号牌;
(三)运用假造、变造的号牌或许行进证;
(四)运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许行进证;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驭机动轮椅车上路途行进。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并予以收缴假造、变造以及运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许行进证。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
违背本办法规则的其他行为,法令、法规已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需求挂号的其他有动力设备的非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国家规范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能够请求车辆注册挂号,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暂时号牌和行进证,其通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国家规范修订后,契合新修订的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给予替换正式号牌和行进证;不契合新修订的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挂号上牌,不得上路途行进;但已获得暂时号牌和行进证的电动自行车,能够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年限内持续运用。
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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