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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7:15
定亲后未成婚,男方能够要求索回彩礼吗?
彩礼,风俗中也称为聘礼、纳彩,一般是男方以成婚为意图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彩礼往往是以成婚为意图赠与行为,数额多少依照各地风俗与日子水平的不同各有差异,因而当缔成婚姻的意图没有实现时,现已支付很多彩礼的男方常常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一般又以为赠送彩礼归于赠与,是不行吊销的,由此发生一些经济上的胶葛。《婚姻法》明确规则不得借婚姻讨取资产,在婚姻不成立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合理的,依据公正的准则,应当得到法令的支撑。男女两边尽管举办了订亲典礼,但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现代婚姻的订立应以爱情为根底并以共同日子为意图,我国法令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因而以成婚为条件勒索资产的行为均不会遭到法令的维护。法令实践中,在处理彩礼胶葛时法院一般会充分考虑两边成婚的意图、共同日子与否、日子是否困难等,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9日,经媒妁王某、朱某介绍,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相识,定于2006年12月8日成婚,并经媒妁之手给被告彩礼款17310元。举办成婚典礼当天,被告陈某离家出走,经媒妁说和,陈某仍是不回。故原告恳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并承当诉讼费用。
【审判成果】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举办成婚典礼当天被告陈某即离家出走,原告恳求被告返还按风俗收取的彩礼款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条件的规则,法院予以支撑,故判定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付某彩礼款173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案子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有专门规则,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能够参阅学习。本案原、被告未处理成婚登记,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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