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00发布部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分:为仔细遵循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作业的指示精神,鼓舞和促进下岗赋闲人员赶快完成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赋闲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告诉》(鄂政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践,提出如下遵循定见,请同时遵循履行。一、享用收费优惠政策的时刻下岗赋闲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挂号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享用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享用收费优惠政策的时刻,暂履行到2005年12月31日。本告诉下发曾经,下岗赋闲人员已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施行定见的告诉》(武政办(2001)9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履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告诉》(武政办(2002)127号)收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享用收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契合本告诉优惠条件的,可按本告诉规则持续享用收费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中止。正在收取根本日子费的下岗职工和收取赋闲保险金的赋闲人员,自享用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中止收取根本日子费和赋闲保险金;正在收取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的人员,自享用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从头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从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将一致运用按劳作和社会保证部规则的款式由省劳作保证厅制造的《再就业优惠证》。契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赋闲人员,由自己向地点社区劳作保证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劳作保证所检查,并在社区张榜发布后,报市劳作保证部分核准后予以发放。本告诉下发前收取的《再就业优惠证》未到期的,需凭该证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赋闲人员,应凭劳作保证部分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作保证、公安、烟草等部分的有关收费单位存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并可按有关规则享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分要不折不扣地遵循履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对现有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整理,撤销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收费项目。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关收费单位要向社会发布应予免收的各项收费项目,使下岗赋闲人员及时了解和享用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和再就业有关部分要对下岗赋闲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履行状况进行检查。市、区督查、劳作保证和物价部分要建立告发咨询电话,受理下岗赋闲人员的告发和咨询,对告发和检查出的问题,一经查实,要追查单位领导和相关职责者职责。五、本告诉自下发之日起履行,此前我市拟定的下岗赋闲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凡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二○○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