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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侵权赔偿和解协议后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5:01
签定侵权补偿宽和协议就意味这案子的完结,那要是过后觉得有什么问题,是否还能提申述讼呢?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签定侵权补偿宽和协议后还能到法院申述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上午9时许,赵利民的妻子李烨因怀孕临产,被送至湖南省邵东县佘田桥中心卫生院医治,因在待产进程中呈现痉挛,李烨于当日被送到邵东县人民医院抢救,赵利民一直对李烨进行陪护,期间,赵利民以“李烨”的名义在入院医患说话记载,输血协议,子宫切除术的手术赞同书上签了名。李烨的爸爸妈妈李石求,尹阳春亦赶到邵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探望。当日下午3时许,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临产进程中逝世,赵利民和邵东县人民医院一起封存了相关病历。次日,患者方推举了赵利民,赵光裕等人和邵东县人民医院洽谈签定了医疗胶葛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李烨在临产后呈现产后大出血逝世,经两边洽谈一致承认不属医疗事故,两边自愿抛弃医学判定,邵东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赵利民48000元;本胶葛两边签字收效,一次性结案,自结案起两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赵利民随即领取了48000元,并将李烨进行了安葬。尔后,邵东县人民医院将封存的病历拆封归档。2008年3月,赵利民等人又以邵东县人民医院未赔足及权力人未签字为由提出反悔,再次申述建议补偿权力。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邵东县佘田桥中心卫生院已供给病历证明其对李烨的医治契合医疗操作规程,一起发现李烨的病况呈现了痉挛后又及时转移至邵东县人民医院,对李烨的逝世没有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逝世,邵东县人民医院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应对李烨的逝世成果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邵东县人民医院与赵利民签定的医疗胶葛协议书未得到原告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签字赞同,该份宽和协议不具有法令效能。该院对邵东县人民医院以该协议书了断案子为由要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李烨逝世有其本身的体质要素,一起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签定协议,自愿抛弃医学判定,过后原告方又自即将李烨安葬,致使李烨逝世的切当原因无法判定清楚,原告方应自傲部分职责。李烨逝世所构成的各项丢失依规矩确以为:逝世补偿金210093.4元,丧葬费8015.52元,被抚养人赵宇轩的生活费32707.2元,合计250816.12元。李烨逝世不是被告方不合法危害所造成的,故对原告方要求邵东县人民医院补偿精力危害劝慰金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四条榜首款第㈧项,《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矩,判定如下:㈠由邵东县人民医院补偿原告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经济丢失费合计150489.67元;㈡驳回原告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其它诉讼恳求。
该案宣判后,邵东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定,提出上诉称:两边签定的医疗胶葛协议书糸两边实在意思表达,没有违背法令规矩的强制性规矩,赵利民代表补偿权力人一方签定协议合法有用;医疗胶葛协议书既无可吊销或许无效的景象,被上诉人也未建议无效或许吊销,原审承认该协议无效归于超恳求审理,程序违法。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诉讼恳求。
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亦不服判定,上诉称:原审判定没有判赔精力危害劝慰金以及判定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自行承当40%的职责不妥;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达到抛弃判定与诉讼的协议是无效。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邵东县人民医院补偿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悉数经济丢失25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六条之规矩,发作医疗胶葛后,就人身危害补偿等民事职责争议,医患两边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恳求,或许通过诉讼的方法予以处理。李烨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临产进程中逝世后,其夫赵利民与邵东县人民医院就医疗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争议进行了洽谈处理,并达到了医疗胶葛协议书,赵利民亦按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协议内容现已实行结束,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的民事权力的自治处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没有诉讼恳求吊销该协议或许恳求承认该协议无效,协议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吊销或许被承认无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协议无法令约束力为由判定邵东县人民医院再行承当民事职责于法无据。邵东县人民医院以协议免责进行抗辩,不再承当民事职责的上诉理由建立。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上诉称原审判定没有判补偿精力危害劝慰金和职责区分不妥的理由不能建立。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六条之规矩,判定:吊销原判,驳回赵利民,李石求,尹阳春,赵宇轩的诉讼恳求。
【法令解读】
(一)《诉前侵权宽和协议》的法令特点界定
宽和,便是一般民间所说的“私了”,它现已作为社会的一种广泛现象和处事方法;所谓诉前民事侵权宽和,是指民事侵权危害补偿发作争议后,争议两边关于民事补偿或补偿内容,通过自愿洽谈一致,于诉前自行签定宽和协议。依照《合同法》第二条规矩,“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合同”便是具有民事权力责任联系协议的简称,当然,合同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包含行政管理合同,国家合平等,狭义的“合同”便是指《合同法》上的“民事合同”。诉前宽和协议不同于人民调停协议,前者是不需要通过有关调停安排而自行洽谈达到协议,后者是要通过人民调停委员会的掌管调停而促进两边达到协议,相同点都是诉前调停结案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人民调停协议的民事案子的若干规矩》对《人民调停协议》承认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虽然现在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对《诉前侵权宽和协议》的性质未作出明确规矩,但可依据民法理论对它进行颇具有研讨价值的讨论,一般说来,诉前民事侵权宽和,便是当事人之间重复洽谈又洽谈的进程,不管洽谈次数多少,洽谈内容怎么,当事人的权力或责任的“意思”或“表明”,一直都要通过“要约”、“许诺”;或“新要约”、“新许诺”二个阶段来完成,“要约”的意思表明与“许诺”的意思表明如通过洽谈达到了一致意见,则构成了宽和“合意”,“合意”构成之日,便是当事人的“权力”、“责任”被承认、改变、或停止之时。从另一个视点而言,宽和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私权”意思自治的合意,实践是民事契约的缔结成果,民事契约行为实践上也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民事契约的缔结既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特征,又契合合同缔结所具有的要件,因而,诉前《民事侵权宽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刍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建立和收效的规矩。
(二)诉前民事侵权宽和协议胶葛处理的归责准则适用
诉前侵权宽和协议,实践上是民事契约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而,《诉前侵权宽和协议》又称为《侵权宽和合同》,由此看来,“宽和协议”胶葛的性质已发作了质的改变,即由本来的“侵权之债”已转化为“合同之债”,故对“侵权宽和合同”有必要依照《合同法》规矩进行审理,而不能按“侵权之债”去审理。一般说来,人民法院如依当事人之恳求在审理承认了宽和协议无效或被吊销后,法院才能够对原侵权宽和协议胶葛案子依侵权之债原理进行审理,审判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于诉前达到了《侵权宽和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提出反悔,而且仍以原侵权胶葛申述建议补偿权力,在当事人未恳求承认协议无效或应予吊销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能自行承认宽和协议无效或应予吊销,而其申述建议的法令联系是侵权之债,但法院依据案子性质所承认的法令联系却是合同之债,两者法令联系不一致,此刻,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问题》第35条之规矩,应奉告原告改变诉讼恳求,即先恳求承认宽和协议无效或应予吊销后,才能以侵权之诉建议补偿,但人民法院如检查协议确无无效或可吊销景象的,仍要对宽和协议胶葛案子按合同之债原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综观上述理论观念,对一,二审判定做如下剖析:
笔者以为,一审没有对诉前的《侵权宽和协议》的性质及效能做出正确的评判,而仍旧依照传统的审判思想形式进行审理,将案子引进“歧途”,在当事人无恳求下径行承认协议无效属超恳求审理显着违背法令,因而,一审法院的判定不管从程序上仍是从实体上去剖析均不契合法令规矩。
二审法院紧紧抓住了案子的要害,即从民法原理上承认了《诉前宽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从而为案子的正确审理扫清了裁判前的“妨碍”,从而理顺了审判思路,使案子的裁判颇具有程序性和,法理性。综上,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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