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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6:33

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概念是well-known trademark,它所着重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在法令上所获得的特别维护位置,是一个法令概念。
1925年法国《巴黎条约》正式运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意图在于,当商标法规则的维护准则无法合理维护某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维护法对其实时维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逾越其依据商标法获得的权力,阻挠其他人运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维护,都是在驰名商标遭到侵权后,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而,驰名商标是一种过后确定。
我国1985年参加《巴黎条约》,2001年发布的《商标法》从法令上清晰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准则。但长期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的过程中一向存在一些问题,首要包含:确定程序过于准则,确定规范不行详细,作业职责不行清晰等,实践中会集发布确定成果的方法也简单使社会公众过错地认为确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批阅或许荣誉评比等。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商标法的决议。新修正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再次建立驰名商标维护准则,厘清驰名商标概念,清晰了驰名商标确定的准则。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新修正的《商标法》,从头修订发布了《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8月3日起正式实施。《规则》进一步清晰了驰名商标“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准则,清晰了驰名商标非荣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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