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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2:14

检查劳作合同的法令意见书
致:青岛XXX有限公司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承受贵司托付,检查贵司与王XX签定的劳作合同并出具法令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下称“《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下称“《劳作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下称“《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以及其它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则,检查贵司所供给的劳作合同,就劳作合同合法性及法令问题,现出具法令意见书如下:
一、劳作合同的主体资格
1、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挂号的有限责任公司,契合《劳作法》规则的可招用全日制员工并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用人单位。
2、王XX,身份证号:XXXX,已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契合《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
依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以为:缔结劳作合同的主体契合法令规则。
二、劳作合同中详细条款的效能及修正主张
1、第9条关于保密责任及竞业约束的规则无法令约束力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则,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但有必要留意以下三个方面:
a、保密期限与劳作合同期限相同,至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时止;如劳作者归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的某一期限内实行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b、约好保密责任及竞业约束的期间为免除或停止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越二年;
c、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有必要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但法令未规则详细规范,每月付出的经济补偿在员工月工资的20%以上为宜。
本所律师主张,贵司可修正如下:
第9.1条修正为:乙方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及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后二年内,乙方负有保密责任。
第9.2条修正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本单位出产或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已开业出产或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
添加9.3条为:在述规则的竞业禁止期间内,乙方恪守保密和竞业禁止责任的,甲方应于每月 前以钱银方式付出经济补偿 元。
2、劳作合同第10.3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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