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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7:01

4.1 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根底份额调整、请求承认暂时预收汇额度(债款类)
一、法规根据
1.《国家外汇处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方法>的告诉》(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施行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外债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施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方法>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外债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处理局归纳司关于启用交易信贷挂号处理体系相关事务功用有关问题的告诉》(汇综发[2008]19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请求资料
(一)企业请求调整预收货款根底份额核准:
1.事务请求表及《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份额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状况;
3.企业已签定出口合同首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与交易结算方法、客户关系、信誉状况、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阐明资料。
(二)企业请求承认暂时预收汇额:
1.事务请求表及《关于核定出口货款暂时预收汇额的请求》;
2.暂时收汇原因阐明资料;
3.企业已签定出口合同首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处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处理。
4.2企业进口延期付款根底份额调整、请求承认延期付款额度(债款类)
一、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施行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外债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处理局归纳司关于下发《交易信贷挂号处理体系(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告诉(汇综发[2008]157号)
4.《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外债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处理局归纳司关于完善企业交易信贷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综发[2009]3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请求资料
(一)企业请求调整延期付款根底份额核准:
1.书面请求(事务请求表及《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请求函》);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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