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时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0:4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收养联系建立后,公安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处理户口挂号。
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依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供给下列资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孤儿还需供给社会福利组织赞同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分查找不到其亲生爸爸妈妈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供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情况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