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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9:46
   《合同法》286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缔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缔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令规则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好为必要。只需具有了法令规则的建立要件,即主动发生。其法令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付出到期工程款。“工程价款”的规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则“缔造工程款包含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这儿的“实践开销的费用”应当是工程价款中的本钱部分,包含直接费、直接费。垫资款应在维护规模之内,不包含赢利和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⑵限于因缔造工程合同所发生的工程价款。《合同法》269条规则,缔造工程包含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条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清晰扫除勘测、规划合同所生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施工合同的规模,《修建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修建活动,是指各类房屋修建及其隶属设备的缔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工程。”一起,《缔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所称缔造工程,是指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工程。”所以,土建、装置、装饰工程都在缔造工程的规模内。
    ⑶优先权的客体有必要是承揽人承揽施工的缔造工程。承揽人不得对非其承揽施工的发包人一切的其他缔造工程建议优先受偿权,关于工程因装饰装饰、装置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优先权。
    ⑷优先权的客体有必要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缔造工程。这儿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缔造工程是指法令制止流转的工程、一切权不明的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别用处的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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