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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0:56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56题: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街坊杀戮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欺诈别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捕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欺诈罪过。关于本案的剖析,下列哪些选项是过错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核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成心杀人罪、欺诈罪与盗窃罪应别离科罪量刑后,施行数罪并罚
C.甲照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建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体现,不该判处死刑
【答案】ABCD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选项A、B说法过错。《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则,追诉期限从违法之日起核算;违法过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违法过为终了之日起核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违法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核算。本题中,甲于2004年7月欺诈别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起伏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而,对甲的欺诈罪不该当再追查。
选项C说法过错。《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捕获后,照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其杀人、欺诈罪过,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依照自首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选项D说法过错。《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逝世的在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违法的时刻为准。本题中,甲施行成心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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