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2:10预先追偿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未申报债款情况下,法令赋予确保人预先以其确保之债款作为债款申报,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力。在确保担保景象下,确保人依法或依约承当确保职责后在确保限额内便替代债款人的位置而成为新的债款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款人建议债款。一般情况下确保人的代位求偿以只要在确保人已承当确保职责后才会发作,代位追偿权构成的条件就在于确保人已向债款人承当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职责。但在某些情况下,确保人虽未向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但法令为维护确保人的利益,赋予其预先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则了确保人的预先追偿权。
追偿权发作效能本是以确保人为主债款人清偿了债款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意图是为了确保确保人的利益不受丢失,但是追偿权的完成也是以债款人有产业清偿债款为条件的。如果在确保人清偿确保债款后,债款人已无任何产业可用以清偿债款。确保人的追偿权就无法完成。尽管确保人清偿确保债款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职责的承当是不可防止的。因而,法令为防止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不能完成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则了预先追偿权准则,以使确保人在存在必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确保债款前即向主债款人就自己即将承当的确保职责向主债款人求偿。
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依法令规则,确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应一起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呈现必定法定事由后,确保人若按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将无法完成其追偿权,为了维护确保人的求偿利益,在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法令才赋予确保人预先追偿权。
2?债款人未申报债款。《担保法》第32条将“债款人未申报债款”作为确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对这一条件应把它理解为在债款申报期间内债款人向债款人作出的不参与破产程序,但不抛弃债款受偿的意思表明。只要这样,确保人的预先追偿权才具有完好的条件条件。尽管《担保法》并未规则确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明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款人的第一次清晰向债款人作出的不参与破产程序,但不抛弃债款受偿的意思表明为准。
3?确保人应申报确保债款。确保人追偿官僚预先完成,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报其确保债款,参与破产产业分配。确保人申报债款与债款人申报债款相同,有必要参照恪守《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则。
4?确保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确保人有必要承当确保职责为条件。如果在债款人破产时,确保职责因《担保法》规则的革除景象而革除,即便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确保人也不用行使预先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