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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4:39

公安部关于承认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发布日期:20000605 施行日期:20000605 发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挂号。为了交通处理工作的需求,公安机关车辆处理地点处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许人民法院判定、裁决、调停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据承认机动车的车主。因而,公安机关挂号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你室《关于寻求<关于怎么确定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批复(稿)>定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挂号.因而,将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的时刻作为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的时刻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16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发布日期:20001225 施行日期:2000122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需进一步研讨后才干作出规则,但请示中触及的详细案子,应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给时起搬运。
别的,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挂号方法》第52条规则:机动车所有权搬运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挂号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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