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8:02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被运用、唆使、钳制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错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运用而施行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一般是以盈利为意图,但也不能扫除其他意图,法令没有要求构本钱罪有必要以盈利为意图。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给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办法既可以是揭露的,也要能是隐秘的;既可以是行为人恳求对方购买,也或许是对方恳求行为人转让;既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也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在直接交给的场合,假如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协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假如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给毒品既或许是获取金钱,也或许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或许在交给毒品的一起获取物质利益,也或许先交给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然后交给毒品。假如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归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历既或许是自己制作的毒品,也或许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或许是经过其他办法获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约束,即不问对方是否到达法定年纪、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联系。出于贩卖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因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生依靠性。因此,违法分子运用来牟取不合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私运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浸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送。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举进行制作毒品、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使很多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别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接连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严厉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禁止不合法私运毒品活动。如《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出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给、运送、出产等做了详细而严厉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上述法令规则,私运的行为,都直接侵略了有关毒品控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依据本法第357条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在,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规则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共规则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兴驻规则了联合国规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依据我国的状况,添加规则了一些条约中未规则的药品品种。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一起还清晰将“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则,麻醉药品是指接连运用后易发生身体依靠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含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组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振奋按捺,接连运用能发生依靠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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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被运用、唆使、钳制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错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片面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运用而施行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一般是以盈利为意图,但也不能扫除其他意图,法令没有要求构本钱罪有必要以盈利为意图。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给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办法既可以是揭露的,也要能是隐秘的;既可以是行为人恳求对方购买,也或许是对方恳求行为人转让;既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也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在直接交给的场合,假如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协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假如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给毒品既或许是获取金钱,也或许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或许在交给毒品的一起获取物质利益,也或许先交给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然后交给毒品。假如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归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历既或许是自己制作的毒品,也或许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或许是经过其他办法获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约束,即不问对方是否到达法定年纪、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联系。出于贩卖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因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生依靠性。因此,违法分子运用来牟取不合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私运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浸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送。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举进行制作毒品、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使很多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别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接连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严厉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禁止不合法私运毒品活动。如《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出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给、运送、出产等做了详细而严厉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上述法令规则,私运的行为,都直接侵略了有关毒品控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依据本法第357条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在,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规则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共规则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兴驻规则了联合国规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依据我国的状况,添加规则了一些条约中未规则的药品品种。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一起还清晰将“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则,麻醉药品是指接连运用后易发生身体依靠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含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组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振奋按捺,接连运用能发生依靠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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