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进行了哪些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2:24为习惯成品油消费税方针调整,确保税率调整后交税申报等作业平稳运转,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
《布告》清晰交税人处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份及今后的消费税交税申报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即《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主表及《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适用税率”栏次增设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布告》要求交税人依照《抵扣税款台账》相关内容及库存变化状况别离填写《成品油库存陈述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的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3号 2015年1月29日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交税人处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今后的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运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首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续进步成品油消费税的告诉》(财税〔2015〕11号)的规则,相应添加《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交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化状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陈述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