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业执照从事小件物品快递服务被判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31[案情]
原告:秦国纯。
被告:丁震军。
2004年11月28日,原、被告两边签定转让协议一份,约好被告因出资其他项目决议将其运营的姜堰市天天快递服务部(下称天天快递)转让给原告,转让时刻从2004年11月28日起,转让费110000元(含泰州的押金5000元),被告转让天天快递的运营权和产权为:①被告在姜堰市城区(含各乡镇)一切总公司特许范围内的运营权和商标使用权;②已开发的一切客户事务;③被告事务期间所用的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卡;④摩托车2辆,轿车1辆;⑤事务有关文本材料;⑥发票专用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挂号证;两边还约好,2004年10月25日前事务员、话务员的薪酬由被告发放,同年10月26日后的薪酬由原告发放,等。协议签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110000元,一起,被告将苏MB8313五菱客车出售发票、车辆保险单、收据、出售合同、轿车挂号证书(编号320002161167)计5份;苏MMQ934宗申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保险单、挂号证书(编号320000596885)计4份;苏MM2945大江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保险单、挂号证书(编号320000998001)、出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计7份;天天快递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挂号证;发票专用章一枚;金额为31300元的收条3份交给原告。
2005年5月20日,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处理局城区分局以原告从2004年11月起未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私行使用个体工商户唐永华的天天快递的营业执照从事小件物品快递服务运营活动,违背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处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则,对原告行政处罚责令歇业并处罚款500元。
另查明,天天快递于2002年9月28日建立,运营者为唐永华,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5年5月24日歇业。
又查明,2003年7月1日,被告与唐永华签定转让协议一份,约好唐永华于当日将其运营的上海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办事处转卖给被告,价格为30000元,唐永华与泰州分公司联络担任处理泰州主管方与被告签定运营一切权协议,唐永华在姜堰市工商、税务等部分的一切文本由其担任变更为被告称号,等。上述 “一切文本”为天天快递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挂号证。
庭审中,经本院托付姜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转让给原告的苏MB8313五菱客车、苏MMQ934宗申二轮摩托车、苏MM2945大江二轮摩托车(该车在原告运营过程中被盗)各一辆进行价格判定,成果为:
苏MB8313五菱客车在2004年11月28日判定价格为27569元,在2005年11月29日判定价格为25633元;
苏MMQ934宗申二轮摩托车在2004年11月28日判定价格为2776元,在2005年11月29日判定价格为2148元;
苏MM2945大江二轮摩托车在2004年11月28日判定价格为1725元。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定转让协议一份,约好被告将其运营的姜堰市天天快递服务部(下称天天快递)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10000元,被告运营所用的营业执照、税务挂号证、发票专用章、事务材料及相关产业随运营权同时转让。原告受让后发现被告并非天天快递工商挂号担任人且营业执照未年检,协议上约好的所谓总公司特许范围内的运营权及商标使用权也不存在,原告不能依约运营。因为原告不懂法,片面以为受让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运营权即可从事运营,现实上原、被告签定的转让协议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原告的运营行为违法,并已遭到行政处罚,底子不能到达合同的意图。恳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8日签定的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110000元;3、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所签定的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转让的内容没有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被告将天天快递的事务和财物转让给原告运营,并不是仅转让天天快递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让运营者应从头挂号,可是该从头挂号的行为与原、被告两边签定的转让协议是不同的法令关系,到工商部分从头恳求挂号是原告的职责,并非被告的职责;2、转让协议签定后原告实践接管了天天快递,到目前为止原告是天天快递的实践运营者,本案完全是原告运营处理欠好,不及时处理从头挂号形成,职责在原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