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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4:44
【稳妥合同改动】稳妥合同改动的内容
所谓稳妥合同改动,是指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方式,对除稳妥标的替换以外的稳妥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正或弥补。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伸或减缩稳妥期间,修正稳妥职责规模等。
广义上指稳妥合同树立后发作的各种变化,包含稳妥合同主体的改动、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动和稳妥合同效能的改动。狭义上指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动,即稳妥合同收效后,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之前,因缔结合同所根据的主客观状况发作变化,由当事人按照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或弥补。
稳妥合同改动的内容
稳妥合同的改动一般包含合同主体改动、合同内容改动和合同效能改动。
(一)稳妥合同主体改动
稳妥合同主体改动是指稳妥合同当事人和联系人的改动。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稳妥人的改动,而非稳妥人,一般又称为稳妥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能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能的联系:有两种状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稳妥人赞同,不然失效;
(2) 若答应保单跟着稳妥标和转让而主动搬运,不须经稳妥人赞同。如寿险,运送稳妥。保单一经转让,稳妥人与原投保人的联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稳妥人的联系随即树立。
(二)稳妥合同内容改动
稳妥合同内容改动指:在主体不变的状况下,改动合同的约好事项。
改动的内容
(1) 被稳妥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种类、价值、寄存地址;
(4) 稳妥期限、金额;
(5) 稳妥职责规模;
(6) 运送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稳妥合同内容改动的程序
(1)投保人向稳妥人及时奉告稳妥合同内容改动的状况;
(2)稳妥人进行审阅,若需添加稳妥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则补交,若需削减稳妥费,则投保人可向稳妥人提出要求,不管稳妥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获得一致意见;
(3)稳妥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稳妥合同效能改动
(1)稳妥合同无效
1、约好无效与法定无效
2、悉数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稳妥合同免除
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树立后所发作的状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稳妥合同复效
稳妥合同复效指稳妥合同的效能在间断以后又重新开始。间断期内,稳妥人不需负职责。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准时交纳保费,由此间断的合同能够复效。
复效的法令结果:已复效的稳妥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稳妥合同
(4)稳妥合同停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由法令规则的原因呈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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