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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8:15
为你解读关于《劳作法》第84条对集体合同发作胶葛状况中依据两种问题应该经过哪些途径处理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劳作法》第84条对集体合同发作胶葛状况分为两种:
1、因签定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对这种争议,当事人两边应当经过洽谈自行处理。假如洽谈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两边能够向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的劳作争议和谐处理安排书面提出和谐处理请求;未提出请求的,劳作行政部门以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和谐处理。劳作行政部门和谐处理因签定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时,应安排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一起进行。在和谐处理时,两边当事人应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与。为确保职工代表在洽谈处理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力,企业不得在此期间免除与职工代表的劳作联系。
劳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定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应自决议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毕。争议杂乱或在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求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越15日。和谐处理结果由劳作行政部门制造《和谐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下达后,两边应当实行。
2、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劳作法》第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因为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无权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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