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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9:46

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归属和流通的法令。咱们知道,业主对小区的专有房子享有专有权,对共有房子享有共有权。那么,物权法关于物业费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用。
《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修建物区别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修建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修建物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修建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不得以抛弃权力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同时转让。
第七十三条 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
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许租借等方法约好。
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能够建立业主大会,推举业主委员会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立业主大会和推举业主委员会给予辅导和帮忙。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一起决议:
(一)拟定和修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拟定和修正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的办理规约;
(三)推举业主委员会或许替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
(五)筹措和运用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
(七)有关共有和一起办理权力的其他严重事项。
决议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则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同。决议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背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将住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恪守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同。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许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许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危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危害的业主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第七十九条 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修理资金,归于业主共有。经业主一起决议,能够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修理。修理资金的筹措、运用情况应当发布。
第八十条 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好的,按照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的份额确认。
第八十一条 业主能够自行办理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也能够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办理。
对建设单位延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替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依据业主的托付办理修建区划内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并承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恪守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恣意搁置废物、排放污染物或许噪声、违背规则养殖动物、违章建立、侵吞通道、拒付物业费等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要求行为人中止危害、消除风险、扫除波折、赔偿损失。业主对危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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