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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政策婚姻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6:55
现实婚姻和政策婚姻的差异
差异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短缺成婚的法定方式要件,即未处理或许合法处理成婚挂号手续;
(2)以夫妻名义揭露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时间共同生活的意图。这是现实婚姻差异于非婚两性联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即男女两边均无爱人,已达法定婚龄,无制止成婚的景象等。
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在法令施行前两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现实婚姻处理。现实婚姻经补办挂号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能够行使离婚恳求权。
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现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法令施行之日为分界点,差异情况别离处理:
(1)法令施行前男女两边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可确定具有现实婚姻的效能,不用补办挂号,能够恳求免除婚姻联系;
(2)法令施行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应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之后,方可行使离婚恳求权;对拒不补办成婚挂号而坚持离婚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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