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替人担保可否直接被执行担保人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08
【案情】
2012年10月23日,付某驾车撞上骑二轮摩托车的汪某,事端形成汪某伤残三级。事端经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付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在事端发作的第二天,案外人张某向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担保确保书,内容:确保被告陈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如不实行担保职责,被告李某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汪某出院后,因补偿问题不能达到共同,汪某向法院申述,法院判定付某补偿给汪某合计173524.74元。在实行过程中,因付某下落不明,汪某要求法院实行担保人张某的产业。
【不合】
对可否直接实行实行担保人的产业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人的产业,已然担保人供给了担保,就应该承当担保职责,当然能够实行其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担保发作在案子审判之前,交通事端处理中,既不归于案子审理中的担保,也非实行担保,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5条的规则,也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69条、270条的规则。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怎么确定案外人张某向交警大队出具的担保确保书的性质。能够必定的是该担保发作在公安机关处理该起交通事端中,既不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亦不在案子实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5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期间,确保人为被实行人供给确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实行人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或免除保全办法的,案子审结后假如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或其产业缺乏清偿债务时,即便收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确保人承当职责,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实行确保人在确保职责范围内的产业。所以该担保既不归于案子审理中的担保,不适用该条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在实行中,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并经请求实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实行及暂缓实行的期限。被实行人逾期仍不实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实行被实行人的担保产业或许担保人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69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的实行担保,能够由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产业作担保,也能够由第三人出头作担保。以产业作担保的,应提交确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实行或许代为承当补偿职责的才能。第270条规则,被实行人在人民法院决议暂缓实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实行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产业,或许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但实行担保人的产业以担保人应当实行职责部分的产业为限。所以该担保既不归于实行担保,不适用该两条的规则。总述,法院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张某的产业。
别的,该担保归于民事担保仍是行政担保存在疑问,笔者以为,该担保归于行政担保。担保人张某是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出人保确保的,其出具的《担保人确保书》的内容是“确保被告陈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如不实行担保职责,张恒云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从《担保人确保书》的内容来看,张某的确保是行政人保确保,而不是民事人保确保,由于其确保的内容与行政人保确保的内容彻底相同。从《担保人确保书》的主体来看,确保人是张某,被确保人是肇事者付某,第三方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债权人)汪某。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确保人、被确保人与第三方公安机关的位置是不平等的。从《担保人确保书》中,确保人的确保行为来看,确保人的确保行为是确保被告付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而不是确保第三人张某对危害成果实行补偿职责,由于这与《担保法》第65条的规则不共同。从《担保人确保书》中,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来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是,如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确保人张某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这儿的法律职责不是《担保法》规则的负连带补偿职责的法律职责,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则的法律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都对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规则了相应的法律职责。其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则,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可能会承当3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然该担保不归于民事担保,法院当然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张恒云的产业。
2012年10月23日,付某驾车撞上骑二轮摩托车的汪某,事端形成汪某伤残三级。事端经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付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在事端发作的第二天,案外人张某向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担保确保书,内容:确保被告陈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如不实行担保职责,被告李某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汪某出院后,因补偿问题不能达到共同,汪某向法院申述,法院判定付某补偿给汪某合计173524.74元。在实行过程中,因付某下落不明,汪某要求法院实行担保人张某的产业。
【不合】
对可否直接实行实行担保人的产业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人的产业,已然担保人供给了担保,就应该承当担保职责,当然能够实行其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担保发作在案子审判之前,交通事端处理中,既不归于案子审理中的担保,也非实行担保,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5条的规则,也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69条、270条的规则。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怎么确定案外人张某向交警大队出具的担保确保书的性质。能够必定的是该担保发作在公安机关处理该起交通事端中,既不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亦不在案子实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5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期间,确保人为被实行人供给确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实行人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或免除保全办法的,案子审结后假如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或其产业缺乏清偿债务时,即便收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确保人承当职责,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实行确保人在确保职责范围内的产业。所以该担保既不归于案子审理中的担保,不适用该条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在实行中,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并经请求实行人赞同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实行及暂缓实行的期限。被实行人逾期仍不实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实行被实行人的担保产业或许担保人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69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的实行担保,能够由被实行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产业作担保,也能够由第三人出头作担保。以产业作担保的,应提交确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实行或许代为承当补偿职责的才能。第270条规则,被实行人在人民法院决议暂缓实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实行职责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担保产业,或许裁决实行担保人的产业,但实行担保人的产业以担保人应当实行职责部分的产业为限。所以该担保既不归于实行担保,不适用该两条的规则。总述,法院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张某的产业。
别的,该担保归于民事担保仍是行政担保存在疑问,笔者以为,该担保归于行政担保。担保人张某是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出人保确保的,其出具的《担保人确保书》的内容是“确保被告陈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如不实行担保职责,张恒云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从《担保人确保书》的内容来看,张某的确保是行政人保确保,而不是民事人保确保,由于其确保的内容与行政人保确保的内容彻底相同。从《担保人确保书》的主体来看,确保人是张某,被确保人是肇事者付某,第三方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债权人)汪某。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确保人、被确保人与第三方公安机关的位置是不平等的。从《担保人确保书》中,确保人的确保行为来看,确保人的确保行为是确保被告付某不阻止、躲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实行。而不是确保第三人张某对危害成果实行补偿职责,由于这与《担保法》第65条的规则不共同。从《担保人确保书》中,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来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是,如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确保人张某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这儿的法律职责不是《担保法》规则的负连带补偿职责的法律职责,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则的法律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都对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规则了相应的法律职责。其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则,确保人不实行担保职责可能会承当3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然该担保不归于民事担保,法院当然不能裁决实行担保人张恒云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