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3:12
成心杀人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
1.留意相关条文对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依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则,对不合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逝世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逝世的,优待被监管人致人逝世的,聚众“打砸抢”致人逝世的,聚众斗殴致人逝世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2.以风险办法杀人案子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破、决水、投进风险物质等损害公共安全的办法成心杀人时,其行为不只契合放火、爆破、决水、投进风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归于幻想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分,而非一概依照放火、爆破等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科罪量刑。
3.唆使、协助自杀案子的定性。唆使自杀,是指行为人成心选用诱惑、鼓动、钳制、诈骗等办法,使别人发生自杀目的的行为。协助自杀,是指在别人已有自杀目的的情况下,协助别人完成自杀目的。因为自杀行为不构成违法,因而,唆使、协助自杀只能作为直接首犯(即便用被害人的行为完成违法)来处理。当唆使、协助别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逝世的风险时,唆使、协助自杀的行为才契合杀人行为的实质要求。相反,假如某种唆使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别人的逝世,就不能确定为成心杀人罪。例如,当别人站在20层楼房预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便别人果然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但对以下两种唆使、协助自杀的行为应当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1)诈骗不能了解逝世含义的儿童或许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归于成心杀人罪的直接首犯。
(2)凭仗某种权势或使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心思强制办法,使别人自杀身亡的,建立成心杀人的直接首犯,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日《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规则,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指派、钳制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自杀行为的,邪教安排成员安排、策划、鼓动、唆使、协助邪教安排人员自杀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的案子的定性。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彼此约好自愿一起自杀的行为。假如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关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子,则应依据详细情况别离处理:
(1)假如相约对方各自施行自杀行为,其间一方逝世,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确定未逞一方犯有成心杀人罪。
(2)假如相约自杀,其间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可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分。
易混易错:1.杀人行为是类型性地导致别人逝世的行为,并非任何可以致人逝世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
2.并非行为人片面上只需有杀人的成心,其客观上所施行的行为都构成成心杀人罪。
3.对施行活跃“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而不能确定为无罪。
1.留意相关条文对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依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则,对不合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逝世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逝世的,优待被监管人致人逝世的,聚众“打砸抢”致人逝世的,聚众斗殴致人逝世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2.以风险办法杀人案子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破、决水、投进风险物质等损害公共安全的办法成心杀人时,其行为不只契合放火、爆破、决水、投进风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归于幻想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分,而非一概依照放火、爆破等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科罪量刑。
3.唆使、协助自杀案子的定性。唆使自杀,是指行为人成心选用诱惑、鼓动、钳制、诈骗等办法,使别人发生自杀目的的行为。协助自杀,是指在别人已有自杀目的的情况下,协助别人完成自杀目的。因为自杀行为不构成违法,因而,唆使、协助自杀只能作为直接首犯(即便用被害人的行为完成违法)来处理。当唆使、协助别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逝世的风险时,唆使、协助自杀的行为才契合杀人行为的实质要求。相反,假如某种唆使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别人的逝世,就不能确定为成心杀人罪。例如,当别人站在20层楼房预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便别人果然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但对以下两种唆使、协助自杀的行为应当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1)诈骗不能了解逝世含义的儿童或许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归于成心杀人罪的直接首犯。
(2)凭仗某种权势或使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心思强制办法,使别人自杀身亡的,建立成心杀人的直接首犯,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日《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规则,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指派、钳制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自杀行为的,邪教安排成员安排、策划、鼓动、唆使、协助邪教安排人员自杀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的案子的定性。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彼此约好自愿一起自杀的行为。假如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关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子,则应依据详细情况别离处理:
(1)假如相约对方各自施行自杀行为,其间一方逝世,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确定未逞一方犯有成心杀人罪。
(2)假如相约自杀,其间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可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分。
易混易错:1.杀人行为是类型性地导致别人逝世的行为,并非任何可以致人逝世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
2.并非行为人片面上只需有杀人的成心,其客观上所施行的行为都构成成心杀人罪。
3.对施行活跃“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而不能确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