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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2:24
易燃易爆听起来就很风险了,假如去损坏的话估量自己也是冒着很大的风险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解词是怎么样的呢,详细内容是怎么的。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叶某近亲属托付,指使我持续作为被告人叶某的辩解人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辩解人结合本案现实,针对公诉机关抗诉书,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法庭给予考虑,谢谢!
辩解人以为,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0)X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将本案定性为偷盗罪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保持,驳回公诉机关抗诉。
公诉机关抗诉书以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损坏易燃易燃设备罪,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设备、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本条内容为:在施行偷盗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选用切开、打孔、撬砸、拆开、开关等手法损坏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的“损坏燃气或许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结果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公诉机关以为油井为油气设备,辩解人无贰言;以为电动机是油井的一部分,以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偷盗电动机的行为损坏了油井,辩解人也无贰言。但仅由于二被告人施行了损坏油气设备的行为就将本案定性为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显然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准则的。由于刑法及司法解说并没有哪一条文规则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就构成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从法理上讲,损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行为犯,是风险犯。
公诉机关抗诉所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设备、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应该怎样了解适用?
公诉机关将这一条了解为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就构成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以此过错了解作为抗诉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这一条的正确了解为:行为 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性(以分号为分界,前为行为,后为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性)。也就是说适用这一条,要一起详细两个要件:一是被告人有损坏行为,二是损坏行为存在损害到公共安全的或许性,但没有形成严重结果。公诉机关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可以证明被告人偷盗电动机或许损害公共安全的依据。
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性是本案定性的要害。
施行了损坏油井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辩解人以为结合本案犯罪现实,从被损坏油井的结构、被告人损坏的部位、选用的手法、案发时油井周边的环境、偷盗行为形成的结果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性,损害的仅仅油井所属单位的产业。(被盗电动机虽与将原油抽出的螺杆泵为一体,但电动机与螺杆泵的内部并不连通,电动机是用螺丝固定在螺杆泵的平台上,电动机的作用是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带动螺杆泵滚动,将原油从地下抽出,原油流入地下输油管道,原油并不会流入电动机内,被告人拆开电动机上的螺丝、用钢锯锯电动机外的防护网不或许使螺杆泵内的原油走漏到油井外,也不会使油井内的原油遭到高压而或许爆破或是焚烧;案发时,油井周边没有原油走漏于外,而且油井坐落户外,远离居民区,被告人用锯锯电动机外面的防护网、堵截电线的行为也不或许导致油井周边起火然后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将电动机盗
走后就被追回,从被告人偷盗行为发生的结果来看,是使一口油井时间短停产,油井所属单位出产有所丢失,并没有损害到公共安全,可是由于电动机被盗后,就被追回,油井所属单位的产业丢失不大。
在被告人的损坏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油气设备、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处理,即偷盗油气或许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科罪处分。一审判决在查清本案现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这一条将本案定性为偷盗罪。充分体现罪刑法定这一重要的刑法准则。
综上,一审判决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因而,辩解人请二审法院依法保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谢谢!
辩解人:
xxx律师事务所
2010年 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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