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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3:04
裁判要旨:《稳妥法》第六十八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本案为与该条款规则次序相反的状况,即被稳妥人得到第三者的补偿后恳求给付稳妥金。此种状况下,假如稳妥合同中没有清晰约好稳妥人不承当理赔职责,则被稳妥人仍可恳求稳妥人给付稳妥金。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稳妥合同
(三)诉讼两边原告:冯跃顺,男,37岁,天津市网通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光大永明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向林;署理审判员:侯振华;人民陪审员:张玲。
(六)审结时刻:2006年6月
二、诉辩建议
原告冯跃顺诉称:200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个人意外损伤稳妥合同。2005年6月,原告因交通事端入院医治,花费住院费用7200元。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以原告已承受闯祸司机补偿为由,回绝补偿原告稳妥金。原告以为,被告此举违反了《稳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而且,因为稳妥条款并未有“被稳妥人因为第三者损伤,依法应负偿付职责时,稳妥人不负给付职责”的约好,被告不得免责。故原告申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
被告光大永明辩称:原告未按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向被告供给理赔材料,被告无法做出理赔决议。原告也现已取得交通事端闯祸司机对他的其他丢失的补偿,现已填补了原告因交通事端发作的丢失,原告不应再就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义务人现已承当的职责要求被告对此部分进行补偿。
三、现实与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投保书,请求投保光大永明永宁康顺归纳个人意外损伤稳妥(精英方案),并预交了稳妥费388元。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保单确认,被告承保原告投保的光大永明永宁康顺归纳个人意外损伤稳妥(精英方案),稳妥期间自2005年1月26日至2006年1月25日。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为5000元,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为每天20元。稳妥条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一款规则,被稳妥人因遭受本合同确定的意外事端,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医治,本公司对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开销的有必要且合理的实践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稳妥人给付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被稳妥人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的累计给付以稳妥单载明的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金额为限。2005年6月24日,原告发作交通事端入院医治,至同年7月28日出院,合计发作住院费用6690.41元,门诊费用491.6元。对此交通事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于2005年7月13日出具公交西(2005)第384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闯祸司机黄宝岐担任悉数职责,原告不负交通事端职责。原告于2005年8月1日向被告提交理赔给付请求书请求理赔,并于2005年9月14日就理赔材料事项出具声明,标明不能供给其与闯祸司机签定的调停协议、费用收据和确诊证明,也不能供给闯祸司机补偿的金额。2005年9月21日、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理赔通知书提出,原告需供给事端调停书,以及医治费的原件,不然暂不理赔。被告于2005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理赔批单,标明被告已赔付原告每日住院给付金额600元。2005年12月7日,原告与闯祸司机黄宝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掌管达到调停协议,约好原告前期医治费(凭收据)由黄宝岐承当,黄宝岐一次性补偿原告误工6个月(凭证明),陪同第1个月二人,第2个月一人(凭证明),后期医治费、交通费、车款费、养分费等一切丢失合计18500元。该金钱黄宝岐已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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