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3:07

[根本案情]
2003年10月17日被告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提交了一份再就业小额担保告贷请求;同日,原告再就业小额告贷信誉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出具了一份《确保担保承诺书》,标明自愿为陈某向农业银行请求再就业小额告贷20000元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03年10月27日被告张某与担保中心签定了一份《确保人反担保合同》,其间约好:张某为陈某向农业银行告贷20000元供给反担保,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担保规模为告贷本金、利息、复利、罚息。2003年10月30日被告陈某、廖某向农业银行出具了一份《一起还款承诺书》,标明关于陈某向农业银行所借的20000元告贷,廖某乐意一起偿还。2003年11月10日陈某与农业银行签定了一份《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农业银行向陈某发放用于购买饲料的20000元告贷,告贷期限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8日止,告贷年利率为5.04%,实施按月结息,陈某逾期的本金按日利率2.1‰核算逾期利息,担保人为担保中心,到期未偿还告贷本息,陈某与担保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执行。合同到期后,陈某未能偿还本金,农业银行于2006年4月8日从担保中心的农业银行帐户中扣划了20000元,用于偿还陈某的告贷。之后,三被告经原告屡次敦促才偿还了本金2000元,并拟定了《还款计划书》,但尔后并没有实行;原告担保中心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当付出剩下的18000元。被告张某作为反担保人,依据合同应当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廖某作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相同应当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廖某与被告张某两者的连带职责没有不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当付出剩下的18000元。被告张某作为反担保人,依据合同应当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廖某作为被告陈某的连带职责确保人,与相同作为被告陈某的连带职责确保人的原告担保中心之间是等额按份之债;故而,被告廖某应当在被告陈某不能实行付出责任部分的50%规模内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廖某与被告张某两者的连带职责在承当次第和承当规模上有不同。
[笔者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被告廖某应当在被告陈某不能实行付出责任部分的50%规模内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廖某与被告张某两者的连带职责在承当次第和承当规模上有不同。
首要,农业银行与被告陈某签定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告贷合同》,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该合同合法有用。依据原告担保中心出具的《确保担保承诺书》,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关于前告贷合同的偿还责任构成了连带确保联系。原告实行了确保责任,替被告陈某向农业银行偿还了20000元本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有权力向被告陈某进行追偿。被告陈某经原告敦促,限期内未能偿还欠款,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